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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之运行与完善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优良的传统,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农村地域环境、农村群众堪忧的知识状况、农村矛盾纠纷性质决定了巡回审判制度有较大的存在空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巡回成本仍需降低、办案形式尚不规范、物质配备尚嫌不足、人员配备仍然不足等等。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讨,以期有益于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关键词]: 人民法庭 巡回审判制度 运行 完善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在许多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芦溪县法院近几年来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巡回审判工作,作出了大量的探索。本文拟结合芦溪县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实际,进而对巡回审判制度在偏远地区的运行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更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巡回审判制度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优良的传统    

    巡回审判的历史渊源在我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的皇帝每年都会定期派出司法官吏到全国各地巡回审判,如“巡按”、“按察使”、“提刑官”等 ,有时地方官员也会不定期地巡视辖区,遇有百姓起诉,符合受案条件的当即受理、案情简单的“立判”。这样一方面既检查了下级地方官员的办案情况,起到了督促、监督的作用,同时也受理和审理了一些简单的案件,及时帮助老百姓定纷止争,减轻了百姓的讼累,有利于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缓和封建地主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之间的矛盾,以稳固封建统治。从外国来看,英国法里的普通法就是英国女王派出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综合各地的习惯法以及审判实践而形成的 。当然,在我国,真正近代意义的巡回审判制度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人民法庭是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专门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源于当时在边区赢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继续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巡回审判制度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判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这是肖扬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届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2005年全国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工作要以民为本,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精神。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基于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充分表明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三、巡回审判有较大的存在空间    

    巡回审判是革命根据地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光大。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路线方针,坚持以民为本,司法为民,在审判实践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体现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情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继续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三个面向”(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笔者认为,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审判制度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

    一是复杂的农村地域环境,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必要前提。尤其在偏远山区,群众出行极为不便。笔者所在芦溪县的长丰乡,全乡人口仅四千余人,地处罗宵山余脉,地形都是山地,全乡仅有一条狭小的盘山公路出入,最偏远乡村的农民到一次县城,走路搭车有时来回也得花一整天,有的人甚至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官到深山里向他们宣传法律,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长期存在,从而沉淀在民间,有的地方的老百姓因不知道或者得不到法律解决的途径、方法,仍然在采用传统的解决方法,例如,依靠宗族势力、派系势力,甚至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人欺侮而结成小集团,一旦事情不能经和平解决就采用斗殴,甚或发展到持械群殴的地步,人民内部矛盾竟然演化成恶性刑事案件。这与维护群众利益,保一方平安是格格不入的,同时对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新农村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农村群众对巡回审判制度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农村群众堪忧的知识状况,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土壤。虽然我国长期长期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许多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更是远远不够。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存在。普通民众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更谈不上懂得“诉讼程序”、“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等等一些诉讼上的相关知识,所以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但因为不知道证据的重要性,没有及时取得证据或者有证据也不知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没有向法庭提交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而作为司法中立的法院工作人员明知道当事人有这样的风险也出于自身位置的考虑而只能对当事人稍微给予提示,可是这一点点提示对他们来讲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另外作为偏远山区的普通老百姓,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所需的费用对他们而言的确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他们在面临诉讼的时候,因无法或者是无力获得法律服务,只好独自承担诉讼给他们带来的风险,哪怕是本来可以不由他们承担的也无可奈何。因此,农村老百姓对巡回审判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

    三是农村矛盾纠纷性质决定了巡回办案之必需。巡回办案面对的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现场案例说法对当地老百姓进行了生动、活泼、高效的法制教育,使得他们明白在现在的法治社会可以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矛盾,懂得保存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诉等一些基本的诉讼常识。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得以较大的增强,这对促进农村的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更加稳定和提高中国农村的法治水平具有很大的意义。同时也将为创建中国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四是巡回审判制度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巡回审判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从而体现便民利民。巡回审判制度所遵循“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

    四、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虽然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仍存在共同特点。 一是巡回收案。芦溪县法院下设4个人民法庭,设立一个巡回法庭负责4个法庭的工作,工作人员少、管辖面积大、审判任务重。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为解决诉讼难,法庭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人民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当即决定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另外在各地处偏远的乡镇设立法庭联系点并公示法庭联系电话,方便百姓起诉和咨询。

    二是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将法庭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2004年-2006年三年期间的巡回审理率平均达50%以上,切实做到了减轻老百姓讼累,既解决了矛盾又能不误农时。

    三是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巡回法庭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更好地做到了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如芦溪县巡回法庭2006年度审结的156件案件当中,经调解结案的就有133件,占全部结案数的85.3%,而其中75件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中,由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就有66件,占有给付内容案件总数的90.67% 。通过加强调解工作,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和法官的对立情绪,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也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限,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指导民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分布在各个乡、镇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再则,因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在本地人际关系较好,与当事人接触更为密切,在实际工作中,芦溪县法院巡回法庭采用吸收人民调解员进行案件的调解的方法,这样不仅有利案件的调处,同时也让人民调解员在现实的案件调解中接受教育,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独立调处案件的能力。由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南坑法庭先后于1999年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人民满意的好法庭”光荣称号、2002年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五是体现“两便”原则。巡回审判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诉讼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使得巡回审判在当今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下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五、尚存在的问题    

    第一,巡回成本仍需降低。一方面,由于管辖面积大、巡回办案路线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第二,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在群众中易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可能违反诉讼程序。不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第三,物质配备尚嫌不足。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由于法庭面对的大都是标的额小的民事案件,法庭的收益不大,尽管县法院一般会有政策倾斜,但仍然捉襟见肘,无力配备相关装备,事实上因为管辖面积大,单高额的汽油费就难以承担。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困难重重。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第四,人员配备仍然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人民法庭最少要配备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 。以芦溪县法院为例,全县下设四个法庭,共辖全县十个乡镇中的八个,仅设立一个巡回法庭管辖,而在编人员只有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也就是说三个人要办理八个乡镇的民事案件。人员不足的问题必然会对巡回审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六、对应的几点建议    

    第一,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模式。一是确定办案地区。建立集中办案与巡回办案相结合的模式。二是规定受案类型。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三是缩短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四是确定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

    第二,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由法官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适度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第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选调法院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基层法庭工作。法庭审理的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标的小、争议不大,其实不然,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许多农村的“小”案子往往需要承办法官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以及有充足的耐心,有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才能真正“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一心一意为民办实事,才能做到“案结事了”,真正保一方平安,营造平安农村、和谐农村。

    实践证明,巡回审判适合于普遍地处较偏的广大农村,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现阶段的农村实际,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笔者衷心希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制度也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更加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刘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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