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 请求权竞合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债权的实现而不复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法律上少有规定,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予以承认外,其理论更多地是出于学者的归纳。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异于连带债务的独立存在价值,这一理论已被认为是处理相关问题的“成熟的精巧的科学方法”和“人类优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⑴在我国法律上,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有:《海商法》第252-254条规定的保险财产的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45、46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害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⑵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国民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学说及判例上,无不认之,惟德国学者有两种反对见解:其一,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亦为连带债务之一种,应纳入连带债务之中,无须另行处理;其二,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过为偶发的竞合而已,与连带债务全无关系,故不得以“连带”字样表示之。但通说则均于连带债务之外,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乃多数人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也。⑶不真正连带债务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广义请求权并存之一种,即对特定债权的救济,允许债权人针对不同发生原因的债务人选择行使不同的请求权,这与狭义的请求权并存是不同的。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尤其,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债务,即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其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例如,保管人甲违反合同擅自将乙委托其保管的财物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而且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更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也并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做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债务发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了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分额
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一或基本相同,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责任的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邻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所谓连带债务,指数人负有同一债务,依当事人的明示意思或法律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有许多共同点。例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的债务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分别负有全部履行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履行而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多因法规竞合而发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合同、共同侵权行为。第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而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⑷第三、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发生主观上的关联。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仅有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之关联;⑸在连带债务,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正如此,各债务人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更为重要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决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所生数个请求权乃并存于同一法益而有单一目的。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⑹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的竞合,债务发生后,虽然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了满足,而不是个债务人具有共同的目的。第四、求偿权不同,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也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但此种类似求偿之关系,不同于连带债务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联——为共同免责所出款之分担而发生的求偿关系,它是基于偶然存在于债务人间的个别法律关系。⑺第五、分担分额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的目的与债权人分别发生多个法律关系,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而在连带债务中,因有共同关系,各债务人间必然有确定的债务分担问题。第六、请求权性质不同,就债权人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即使相同也非同一;而在连带债务,请求权的性质完全相同。由上观之,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重大不同。在连带债务,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正是由于连带债务是加重债务,因此,各国法才有“连带不得推定,只能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益,只是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受超出自己责任以外的不必要的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虽各债务人均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额单独责任,但这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不但性质上有区别,而且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多不适用。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⑼例如甲出售某物给乙,乙使用时由于该物瑕疵受伤害,此时乙便对甲有两个请求权——违约与侵权,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首先,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其次,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独立地发生请求权,且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统归消灭;但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由于债务人的唯一性,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再次,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每一个债务人仅享有一个请求权,不存在两个请求权并存问题;而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即基于单一法益发生数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并存的,债权人有权从众多请求权中选择一个求偿。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一)因一人之债务不履行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向丙承租房屋,因其过失被乙焚毁,则甲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乙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因一人之债务不履行与他人之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丙向甲约定由甲提供衣料,复向乙约定承制西装,倘因甲所供之衣料及乙之工作不完全,而丙受有损害时,则甲、乙对丙均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之房屋被乙放火烧毁,则保险公司与乙,对甲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之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因重大过失烧毁其租用之房屋,而该房屋适保有火险,此时保险公司与甲对出租人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基于法律规定之债务与合同上之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基于合同,乙基于法律的规定均有扶养某人的义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六)一人之侵权行为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第三人遭受同一损害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甲不法侵夺丙之物品,而乙不法捣毁之,则甲、乙对丙各自独立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数人侵权中,有两种情况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相似,一为具体侵权人不明,二为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能构成侵权,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后者称为无意思联络侵权,它们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区别。1、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2)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不知到底何人所为,这实质上是法律的一种推定,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2、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1)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在一起方能引起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每一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均单独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2)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由于每一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方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必然存在责任承担的份额问题,即按每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以及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一)对外效力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权利,系全然个别独立。换言之,债权人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⑽学界存有争议的是,债权人在行使诉权时,能否对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提起共同诉讼?笔者认为,由于债权人与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存在各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故不能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处理。债权人能否提起普通的共同诉讼?对此问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并结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成立类型加以具体分析。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有:1、一人之侵权行为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窃取丙之物品,乙不法将该物损毁,则甲、乙依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对丙负有损害赔偿义务。2、一人之债务不履行与他人之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乙、丙分别订立演出合同,约定某日于某剧场演出,届时乙、丙均未出现,则甲对乙、丙分别具有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法律规定之债务与合同上之债务的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依法律规定,乙依合同约定,分别对丙负有相同内容的扶养义务。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涉讼时,因其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属于同一种类,在当事人同意且归同一法院管辖的情形下,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原告胜诉时,如何作出判决,则又为一大疑难。台湾学者提出了4种可供判决主文记载的方法⑾,但均无法准确反映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于连带债务的特性。
笔者认为,倘若规定法院对于有关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应当针对不同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即可解决此一疑难。不能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有:1、一人之债务不履行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将汽车交由某停车场看管,某停车场因不慎,致该汽车被乙窃走,则某停车场对甲负有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乙对甲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2、一人因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之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房屋出租给乙,而该房屋因乙的重大过失被损毁,则乙对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对甲应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一人因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将一名画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遭乙不法烧毁,则某保险公司对甲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乙对甲负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涉讼时因其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非属同一种类,不能按照普通共同诉讼处理。在此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将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应告知债权人分别起诉。
(二)对内效力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但因其各自所负债务性质的不同,如果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存有终局责任人,在债务人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此种求偿,并非因有共同免责之给付行为而请求偿还其各自的分担部分,而系基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为防止债权人双倍获利)而请求,故与连带债务之求偿关系,性质上并不相同。
(三)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第一、发生绝对效力事项,不真正连带债务系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的目的,因而举凡满足此目的之事项,如清偿、代为清偿、提存、抵消等皆生绝对效力。第二、发生相对效力事项,除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外,其余都发生相对效力。申言之,非但连带债务中发生相对效力事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中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如对债务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即对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盖不真正连带债务无求偿关系,于是在连带债务中为避免求偿循环所设之绝对效力事项,于此不能适用。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债权,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之重负,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实是一项衡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制度。鉴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在生活中已普遍存在,所以,我国应当引进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以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⑴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第5页。⑵[日]椿寿夫:《连带债务若干问题》,载于《民商法杂志》34卷3号64页。⑶ 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台),第201页。⑷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⑸ 刘春堂:《判解民法债篇通则》,(台)三民书局印行,第193页。⑹ 马强:《债权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⑺ 温汶科:《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台),《民法债篇论文选辑》,第880页。⑻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672页。⑼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⑽ 刘春堂:《民商法论集》(二),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第132页。⑾ 马强:《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判例研究》2000年第1辑。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