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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要案情】

  董某雇佣周某为其帮工,并约定按月向周某支付酬金。2001年10月的一天,周某按照董某的要求运送物品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史某相撞,造成周某重伤。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周某为治伤花去各项费用数万元。于是,周某就将董某和史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不同处理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对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和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原告周某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周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诉讼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因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向其雇主请求赔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雇主的董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史某)行使追偿权。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史某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能揉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周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董某和史某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向周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周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周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两者的全部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二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约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法律的规定(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的担保责任),而本案两被告既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周某与董某的雇佣关系,周某与史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史某与董某的侵权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都涉及到周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董某与史某都是周某的赔偿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只是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中两债务人的任何一方对全部债务的履行行为都将使其他一方对周某的债务归于消灭。作为受害人,周某可以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也可以起诉全部债务人,要求赔偿。这笔债务是各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处理这起案件的关键是牵涉一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问题。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在于,一是对于债权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数个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如本案中周某对董某的债权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周某对史某的债权是基于损害事实产生的。一个是合同之债,一个是侵权之债。二是数个债务因偶然的机会由同一法律事件或行为而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约定。如本案中董某并非共同侵权人,史某也不是雇佣合同的主体,但是就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偶然的法律事件而使董某、史某与周某联系在一起,并于之形成了债务关系。三是数个债务的给付内容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虽然董某、史某对于周某的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且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董某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史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他们的给付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赔偿周某的全部损失。四是在数个债务中,任何一项债务的全部履行都将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董某、史某对于周某的债务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却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项债务的履行都使另外一项债务归于消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对于审判实践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充分发挥法律的司法救济作用。另一方面,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且能够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同时,也能够避免一项损失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赔偿,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如本案中,如果董某和史某分属两个不同的法院管辖,则不能排除周某在向史某行使了请求权益后,另行向董某要求赔偿,极不利于司法秩序的规范。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处理,应根据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本案,可作如下判决,“一、被告董某赔偿周某全部损失××元。二、被告史某赔偿周某全部损失××元。三、史某和董某其中之一偿还了债务以后,另外一项债务则自行归于消灭。”

李爱群 任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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