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程序中, 有的原审判决遣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这个问题,上级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1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对于第一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发回重审,那么,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号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既然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那么,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再审时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原审对第一审再审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诉讼请求的,再审认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是迳行判决其承担责任,还是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再审被追加的当事人肯定是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或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正是因为原审遗漏了他,才导致原裁判出现错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当事人,虽然原审原告对其没有诉讼请求,但是再审认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迳行判决其承担责任,而不应当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暂时无法查清原审原告与被追加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事实,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曾莹 罗惟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