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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比冤狱更可怕的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冤狱是可怕的。比冤狱更可怕的是,冤狱迟迟得不到纠正。比冤狱得不到纠正更可怕的是,打压那些企图伸冤的人。比打压企图伸冤之人更可怕的是,被冤枉者彻底对正义丧失信心。——题记   这几天心里颇不宁静,以至于每晚都要吃安眠药才能入睡。 担心会“药物成瘾”,我决定今夜不管多晚,一定要等自己困顿之后再上床。翻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虽然是世界名著,无奈自己才疏学浅,有些地方至今读不太懂。也因此读了几次,至今也未能读完。今天重读这本书,潜意识里或许希望通过这本书来帮助自己入眠),忽然有这样一段话映入眼帘: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说实话,读到这句话的那一刻,我似乎一下子来了“灵感”,觉得自己对“聂树斌案”翻案渺茫(《南方周末》20091111,记者赵凌)一文有话要说。这篇文章说,四年过去了,秘而不宣的“聂树斌案”复查,至今迷雾重重。而且,“聂树斌案”的真相,极有可能将随着聂树斌,永远死去。此前,还有来自最高法院的消息说,“聂树斌案”已被列为“重案之重”,最高法院已调派专人对全案进行再审审查。在这种背景下,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人都期待并相信,真相不久就要大白于天下了。 但是,现在看来,我们真的都是“很傻、很天真”了。 有人可能会问,“聂树斌案”一定冤案吗?我真的无法给出肯定的结论。毕竟,我没有接触过王书金,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卷宗材料。我获得信息的来源也仅仅限于媒体。媒体尽管也可能出错,但我们还是愿意相信媒体,也只能相信媒体。媒体上说,聂树斌案已经出现了“真凶”。他的名字叫王书金。他诚然,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奸杀案是他干的。在上诉状中,他说:“我在2005118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虽然,王书金的供词确实有待于进一步查证,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并不影响聂树斌案的重新审判(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那么,为什么有关部门迟迟没有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呢?是因为对这一条规定的含义不能理解吗?显然不是。是因为王书金的供词不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吗?无疑也不是。合理的答案只能是,此案如果被认定是冤案,将会使河北地面上一些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想一想佘祥林案就很清楚了。在佘祥林案纠正之后,办理该案的相关人等受到了纠错专案组的调查,有消息说,一个潘姓警察由于压力过大还于524自杀身亡)。因此,河北的有关部门当然不希望此案得到纠正。也因此,一直关注此案的贺卫方教授才认为,处理聂树斌案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由比河北省更高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和审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钳制和约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个省的司法机构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理,这也可以保持中立;第三是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 但是,现在看来,贺教授的这个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否则,持续关注此案的《南方周末》也不会发表这样一篇文章了。当然,万事难料,也许王书金的供词确实是假的,也许现在看似没有任何动静的有关部门不久就会“司法为民”,将该案的真相告知世人。不过,我关注聂树斌案,不是为了就案论案,而是企图超越个案。 聂树斌案是否真的是一个冤案,我们目前还无法遽然下判,但是,我们无疑可以结论说,它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个案。它极端就极端在,一个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在十多年之后,居然出现了“真凶”;它极端就极端在,即使是出现了“真凶”,案件也没有进行进入再审程序(虽然,我一直认为,将错案的纠正依赖于“偶然”,根本就是靠不住的。但是,也常常和许多人一样,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在“真凶”落网的情况下,错案总该纠正了。但是,残酷的现实,还是给了善良的人们沉重的一击);它极端就极端在,即使是在包括《南方周末》在内的诸多媒体持续关注的情况下,也无法促使其进入再审程序(实际上,不是每一个错案,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错案,都不会有这样的运气——受到《南方周末》的关注,尤其是受到《南方周末》持续的关注。作为报纸,它们需要发行量,因此,需要吸引读者眼球,它们需要有自己的关注点。而在目前的中国,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东西真是太多、太多了)。极端的个案,往往可以折射出,我们这个国家冤案纠错体制所存在的一些难以根治的体制性弊病——等待“青天”。似乎只有“青天”降临,才能“洗冤雪枉”。为了使冤案得以昭雪,一些在“法律系统”内已经绝望的人,不得不背井离乡,抛家舍业,采取一些被不少人认为是“极端”的行为。在一些传统戏曲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极端”——含冤受屈者突然跪在了“下访”的青天大老爷轿前,泪流满面,状子高举,并吁请青天大老爷为其做主。最后,青天大老爷冲破重重阻力,最终还真帮他申了冤。了解中国法制史的人也都知道,在我国历史上,一些朝代为了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建立了所谓的“直诉”制度。大约从晋武帝时起,就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到了明太祖朱元璋时期,不仅设立了登闻鼓,还设有专人来管理。一有冤民申诉,皇帝往往会亲自受理。官员如从中阻拦,一律重判。 时代走到今天,许多东西都变了,但是,有一些根深蒂固的东西,却坚如磐石,似乎一点都没有。就拿时下一些人维权的方式来看吧。过去是“拦轿”喊冤。现在,官老爷们不坐轿了,改坐车了。一些当事人在遍寻正义而不得的情况下,不也在“想法设法”以期能拦住一些高级领导的车吗?为了媒体或者领导人的关注,实现维权的目的,一些信访者喜欢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驻地和省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上访;也时常喜欢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被认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甚至,还有一些群众竟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据说“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极端手段。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不少人要采取这样的极端方式去维权?我想,不仅是因为,这种极端方式有时——而不是常常,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访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因为,信访在很多情况下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以聂树斌案为例,在真凶已经落网,媒体也已充分关注的背景下,案件迟迟不能进入程序,不上访,又能怎么办?我推测甚至断定,聂树斌的家人这几年来可能一直在上访,期待着青天降临,给他们正义的阳光雨露。只是,他们是否通过依法开展信访,是否被人认为是无理缠访、闹访,并认为他们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不得而知。 不过,在看到太原《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我并不为他们担心。现在,我隐隐地开始有些担心了。不仅为聂树斌的家人,也为其他的一些上访群众。因为,按照《意见》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驻地和省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上访的、为制造影响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实施“穿状衣”、“举标语”、“喊口号”的,以及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煽动集体上访、进京上访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将进行依法处置,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根据《通知》的要求,深圳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据说,可在一次拘留后对非正常上访处以劳动教养)。 上述这两个地方的规定是否违宪和越权,我们暂且不论。或许,他们是被信访弄得焦头烂额, 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但是,我还是担心,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今天,一味地采取“打压”的态度对待上访,并不是治本之策。虽然,不排除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上访获得非法利益,但是,毕竟,有很多人,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人,他们上访反映的问题,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这些问题,有些没有能够在法律体制内得到及时解决,有些实际上根本就无法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通常情况下,他们之所以要信访,是因为他们对党和政府还存有信任,对公平正义还心存期待。如果他们真的坚信“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他们可能就放弃上访了。其实,让那些信访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驻地上访,天也塌不下来;让他们“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更无不可,对“公共秩序”并不会造成多大的扰乱。更可靠,他们这样做总比他们做出一些伤人害己的“极端”行为要好得多! 认识到这一点,其实比纠正冤狱更重要,也是我写这篇短文的本意所在。不过,在认识这一点之前,需要我们重新认识邓小平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观点——“稳定压倒一切”。即,究竟什么是“稳定”?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稳定”?我们靠什么来保障中国的真正“稳定”?在“稳定”之外,是否还有更高的价值目标值得我们追求?我知道,回答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知识范围。然而,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只靠对信访者的一些“极端”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恐怕是不行的。 夜深了,困意袭来…… 我赶紧关闭电脑,爬到床上。 但愿今夜能睡个好觉。   20091114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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