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美好的,可是王蒙却说,“爱情是一种精神病现象,因为它完全符合精神病的各种定义。比如说幻觉,对方明明就是很普通的一个人,你非视之为白马王子,朱丽叶或者天使啥的,这不是精神病又是什么呢”。看来,对“精神病”这几个字,我们大可不必太敏感啊!——题记 最近,北大法学院的孙东东教授的“惊人之语”——“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在社会上已经了轩然大波,可以说已经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不仅招致了口诛笔伐,据说还引发了一些上访民众到北京大学去抗议。 说实话,在看到这孙教授的这一说法时,我也与很多人一样认为不够妥当。不妥当不是因为“政治不正确”,不是因为这样说伤害了上访人员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而是因为,这一说法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显然不符合胡适先生所概括的“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治学方法。一个严谨的学者,似乎不应该忘记胡适先生的下列忠告。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 “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三分证据,说三分话”。 “没有证据,只可悬而不断;证据不够,只可假设,不可武断;必须等到证实之后,方才可以算作定论。” 因此,作为学者,当然可以有时也必须进行大胆的假设,而“决不可作无证据的概论也”。 假如,孙教授只是在自己的脑海中形成老上访专业户绝大多数可能精神上有问题这样一个假设,然后再努力地细致地验证这个假设,或许并没有什么错误。不过,这就要求,孙教授不能在仅仅接触了个别老上访专业户之后就如此“不负责任”下结论,而须对那些(至少其能够接触到的)老上访专业户一一进行鉴定。不过,在进行鉴定之前,孙教授恐怕还需要仔细确定一个范围,即对具备什么条件的上访人员才进行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孙教授需要明确界定“老上访专业户”的具体范围。 这还不够。想一想,假如某人被孙教授鉴定为“偏执型精神障碍”,而该人又提出了异议,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是否还应该赋予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毕竟,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很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六次鉴定结果各异” 的“黄静裸死案”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吗? 当然,我知道,让孙教授“小心求证”,对每一个老上访专业户进行鉴定,实在是强人所难(事实上,不要说作为一个学者的孙教授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即使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针对老上访专业户进行一次司法鉴定的专项活动”,恐怕也难以做到)。也因此,自看到孙教授的这一“论断”至今,我才一反一直以来的“愤青”风格而保持着沉默。可以说,如果不是几天前偶遇某县的一个副县长,很可能我就要对此事件一直沉默下去了。 那天,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很久不见了,一起吃个饭。我犹豫了一下,但还是同意了。席间,经人介绍,才知道坐在副主宾位置上那个很英俊的中年男人是某县的一个副县长。我在心里说,一定要利用这个机会,听一听他作为一个副县长对孙教授的这一著名论断有什么看法(我想,作为一个副县长,他显然要比学者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所谓的“老上访专业户”)。于是,“推杯换盏”之余,我就“柔柔”地向他提出了这个问题。 真是没想到,他的回答居然和孙教授的论断相差无几,只是他没有如孙教授那样“负责任地说”,也没有孙教授那样精确(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他说,“这个教授说的非常有道理,就我所接触到的老上访人员来说,不少人真的精神不太正常”。 凭心而论,与孙教授的论断相比,这个副县长的话要更容易被上访群众接受一些,也更经得起推敲一些。首先,他没有对老上访专业户一概而论,而只限定为他所接触的,其次,他只是说不少人,并没有说有多少人,占多大比例,尤为重要的是,他只是说这些人精神不太正常,并没有说这些人就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当然,这只是我的心理活动,县长或许并未察觉。 沉默片刻之后,我又问, “是那些上访人员一开始精神就有问题吗”? 他笑了笑,说,那当然不是。 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个人在经过长期的上访之后精神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异,以至于达到孙教授所说的“偏执型精神障碍”的程度呢? 他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言难尽。 我见他欲言又止的样子,就知道,他有所顾忌,不愿再说这个或许在他看来有些敏感的话题。 这时,朋友端着酒杯插话(也许是为了替县长解围)说,先喝酒,先喝酒,于是只好喝酒。后来,我自己也有点喝多了,到写这篇文章时也没有机会再听取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看来,我只能独自思考这个“敏感”话题了。 不过,在正式切入“正题”之前,我想首先说明一下,自己对这一公共事件的总体看法。我认为,对“孙东东事件”的关注,是必要的。但这决不意味就可以对其搞人身攻击,绝不应据此认定孙教授的论断就是“对上访专业户的歧视、贬低,甚至人格攻击”。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以他有“言论自由”、他是“从精神卫生学的角度”做出这一判断的来为他辩护。我们关注“孙东东事件”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超越这一事件本身。 言归正传。 我写该文的目的,是为了回答那个我向副县长提出的问题。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那些“老上访专业户”——如果他们的精神确实如县长所说不太正常的话——是怎么练成的?是他们天生就精神不正常吗? 我的结论是:显然不是。 鉴于上访问题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我不准备也没有能力追求大而全,既不想去追问何以上访会在当下的中国成为一种景观,也不想针对上访问题的“最终”解决提出自己的理论方案。我只想结合自己的兴趣点,谈一谈,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老上访专业户”,以及为什么一些(如果不是孙教授所说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话)上访人员在长期的上访中会在精神上发生“病理改变”? 第一个问题,如果让上访人员尤其是老上访专业户来回答,我想,可能会非常简单。他们很有可能会说,我们之所以老上访,那是因为“政府”(在百姓的心目中,政府不是我们法律人眼中下的政府,而是“大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不给我们解决问题。如果给我们解决了问题,谁愿意井离乡、抛家舍业去上访尤其来京上访?我们上访,不是因为喜欢上访,而是为了解决问题。 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很多上访问题会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很多上访人员可能会说,那是因为,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上访人员的“情绪性”回答。 事实上,就连国家信访局局长不是也曾说过“80%上访有理”的话吗?不是也曾说过80%以上的上访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如果国家信访总局局长的话大体上是有一定根据的话,那就是意味着上访专业户的出现,不是别的原因,而是因为我们现行的“制度供给”并没有真正满足救济权利的需要。 为了避免空谈,还是允许我结合稍微运用一下“专业特长”,具体地而不是泛泛地解释一下,“涉法涉诉”究竟是如何引发上访的这一问题吧。 毕竟,“涉法涉诉”引发的上访在信访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有报道说,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受理的1991件信访件中,“涉法涉诉”类信访件是810件,占信访总量的40.7%。 当然,“涉法涉诉”之所以会引发上访,原因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 有的是因为,一些当事人“打不起官司”、“担心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因而宁愿上访,也不走正常的司法途径。 还有的是因为,一些当事人认为,有些案件即使在法院打赢了官司,也不划算。为了避免出现人们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当事人很有很能放弃很多人认为应该采取的司法通道,而会采取这种至少在一些上访人看来成本和风险都相对较小的维权方式。 有的是因为,一些本来应该立案的案子,有关部门却不予立案。如,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屋就被强行拆除,但是,对于被拆迁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往往是不会受理的。当事人上访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使案件能够进入程序。再如,在刑事诉讼领域,有一些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警方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该案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则认为警方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认为死者是自杀,过于草率,上访的目的也是为了启动警方的调查程序。 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在实践中,因执行问题而上访的人占有一定比例。当事人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有关部门督促法院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执行”,并尽快执结。 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的合理申诉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在什么情况下会引发再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尤其是错案的纠正,往往是责任追究存在“若隐若现”的联系,因此,有关部门即使发现一些案子办错了,往往也不会轻易认错,有时甚至还有一种把错案进行到底的“劲头”。有这么一个盗窃案,就非常能说明问题。两个被错判的当事人在刑满释放后,冲破重重阻力,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函转”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省高院也已指定某市中院再审。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市中级法院院竟迟迟不予再审并多方刁难。就在他们二人上告无门、一筹莫展之时,从邻近的一个市传来天大的喜讯:“真凶”被那个市的警方抓获。二人原以为,“真凶”抓到后,事情就会有转机。可是,当他们到该市中院请求无罪判决时,法院竟在明知事情原委的情况下还让他们自己出示证据。后来,尽管他们通过各种关系,费尽周折找到并提交了那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真凶”的判决书,但该市中院仍不再审。二人只好走上上访之路。在二人多次上访之后,案子才被该市中院做出再审裁定,而此时该市中院审理期限已经超过了6年。更令人惊异的是,此案本来是二审生效的,再审本来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即由该市中院直接宣判二人无罪,但是,该市中院却又将此案发回重审,即由原来对此案进行第一审的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该案被该县法院当庭宣判无罪。至此,蒙冤14年之久的两个当事人才终于迎来昭雪的一刻。 还有的是因为,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量刑太轻,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对其重判,一如那起一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高三女生被抢劫、强奸杀害案。贵州高院在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仅以“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就将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为“死缓”。对于这一结果,被害人的亲人显然无法接受。为了死去的女儿,死者的母亲“只好拖着病体,举着女儿的学生证,到贵州省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和省政协申诉。” …… 以上费了这么多笔墨,不是为了赚取稿费(现在很多刊物实际上没有稿费,甚至还要“倒贴”),而是为了充分展示这样一个尽管非常浅显但却时常被人忽略的一个事实,那就是,虽然我们不排除有个别人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利用上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重视进行恶意上访,但就总体而言,还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存在诸如态度蛮横等等问题,才导致一些本来可以也应该在地方上解决的问题无法得到顺利解决,引发上访,并最终被锻炼成“老上访专业户”的,而并非如有些人所说一些老上访专业户有什么“偏执型精神障碍”甚至“有上访的习惯”。 在简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之后,容我接着分析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说,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人在长期的上访中精神发生了“病理改变”?在分析第二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也必须先假定,一个人在上访之初精神是正常的。 这种假定可能与事实一致,也可能与事实不符。但是,我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要求,我必须设定这样一个假定。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是比较隐秘的,也是极端复杂的。由于为人们所处的地域环境、社会环境不同,所持有的道德标准、宗教信仰以及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正常和不正常之间,往往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和统一的标准,如果一个人认为其他人不正常,兴许那些被认为不正常的人可能还会认为他本人不正常。如,在同性恋者的眼中,同性恋很正常,甚至比异性恋还要正常。但是,由于这个社会中大多数人是异性恋者,因此,主流的价值观就可能认为同性恋不正常,从而排挤和歧视这部分群体。再如,一个大龄甚至老龄男子,娶了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很多人都已经接受了,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但是,如果是一个老龄女子娶了一个年轻小伙子,不少人可能就认为不正常。 同样地,一个人采取申诉(甚至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我们这些法律人看来是完全正常的。毕竟,有些问题在地方根本得不到解决,毕竟,上访也是一个正式的权利救济途径。因为,申诉(上访)本身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各级政府之所以要设置信访局,也是为了专门接待并倾听上访者的声音。但是,这一在我们的眼中正常的现象,在另外一些人的眼中(特别是那些与上访存在利益牵连的人)可能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我们假定每一个上访的人精神都不正常,这不仅违背常识和逻辑,也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容易给一些当权者提供一个随意贴标签的特权。换句话说,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怕”上访,就可能以某一个上访者是精神病为由,将其扭送精神病院——《新京报》最近有一篇报道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在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才被放出。而且据记者调查,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据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则称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而这个被送到精神病院的人要想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则往往比较困难。因为,精神病院的存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精神病患者的存在,如果让一个人是精神病人,精神病院会一定的收益,那么,指望精神病院客观地认定这个人没有精神疾病是靠不住的。 既然上访的人在上访之初还是精神正常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人在长期的上访中精神会发生“病变”呢?如果让我用一句话来回答这个问题,就是这是“多次伤害”造成的(在此,我要向那些长期坚持上访但精神依然正常的人,表达一下自己的敬意,如果我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精神很有可能就要发生变异了)。 先让我以著名的网络大案“黄静裸死案”为例。 我们可以想象,当黄静的父母发现自己的女儿死在自己的宿舍里的那一刻,心中是什么样一种感受!是悲伤?是痛苦?还是愤怒?恐怕兼而有之。我想,此时,黄静的父母最希望知道真相,究竟女儿是怎么死的?他们希望警方重视起来,毕竟人命关天。但是,虽然在案发之后,雨湖区公安分局下辖的一个派出所的警察和雨湖区公安分局的一个法医也到了现场。但是,在经过他们认为极端草率的初步检验之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就得出了"死者身上无致命伤,排除他杀"的结论,并据此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无疑是对黄静父母的“第二次伤害”。为了使案件能够进入“程序”,这对承受着“丧女之痛”的老年夫妇,不得不为女儿的死上访告状(当他们开始上访时,可能在一些人的眼中他们已经不正常了)。其间,他们见了多少人,奔走了多少部门,遇到了什么样的冷遇、嘲讽、打击乃至伤害,恐怕是我们这些局外人难以想象的。不幸中的万幸是,他们的努力受到了包括“媒体”、“专家”、“网民”在内的诸多人的关注,并最终让中央有关领导下达了“认真调查的批示”。有时我就在想,如果这不是一个漂亮的花季少女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恐怕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关注,也就不会引起媒体的报道,更难以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此案最终可能连进入“程序”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上访人都有这样的运气的。我们想象的景象是,一些被害人在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重大侵害后,面对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不得不在承受“第一次伤害”(来自犯罪人的)、“第二次伤害”(来自国家的)的同时,承受因上访而引发的更多次的伤害。这种因上访而引发的伤害,可以说,有时比前两次伤害更为严重。因为,上访不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且还要忍受一些官员的白眼和不耐,有时还有恐吓和报复。有的人还没有到信访机关门口,就被便衣“拦截”并“陪伴”回家(人是被“截”回来了,但反映的问题往往无法得到解决,还需要寻机再次上访)。有的在被“截”回之后居然被直接送往精神病院。甚至,有时人还因为上访遭受拘留和劳教。 为了不至于让文章太枯燥无味,还是让我们再重温一下几年前那个被曝光的著名错案吧。 余祥林,因被法院最终认定为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而遭受了长达11年之久的牢狱之灾。由于“被害”的妻子忽然回家,而导致被关押了11年的余祥林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几十万元国家赔偿。但是,在此案昭雪之后,我们通过媒体了解到,为了给弟弟申冤,余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也曾采取过“上访维权”的方式(此案是由政法委牵头并由公检法三机关联手处理的,不上访能解决问题吗)。但是,他的申诉、上访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了41天。余祥林母亲杨五香也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关了9个半月。在家人交了3000元钱后(不知道是什么费用)她才被领出来。三个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时年54岁。为了给佘祥林申冤,全家债台高筑(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祥林的女儿辍学…… 想一想,一个人的家庭遇到这样的境遇,只要他还是个正常的人,精神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异,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加,随着受到的伤害越来越深,他的精神必然会变得越来越不正常。 因此,在此,我们应该结论说,即使确实有一些“老上访专业户”精神不太正常,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他们是精神病人,更不能得出他们是因为精神不正常才去上访的结论。尤其是,我们的有关部门不能轻易地采用对待精神病人的方式将他们强制性地送往精神病院,或者委托精神病医院将那些令人不快的上访人员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而在去而应该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否则,一些上访人员既容易“专业化”,也容易在精神上真的发生“病理改变”。这显然是善良的人们不愿见到的,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政府绝对不能允许的。 让我以提建议的方式作为这篇已经不短的小文的结尾吧! “有关部门”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看看自己的工作究竟还有哪些问题,力求尽量地减少上访。比如,我们的信访工作现在是否存在踢皮球现象,本来一些上访人员上访的对象就是某一个地方政府,而信访机构在登记之后往往又将该问题的解决交给这个地方政府。 在上访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地寻找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路径,而不能将上访人员当成“刁民”,当成是对自己权威的“挑衅”,“粗暴”地对待他们。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有关部门对上访太敏感(不敏感显然是不行,但是,太敏感了恐怕也有问题),上级政府或者中央政府不应该将上访量纳入对下级政府的工作考核量(现在,不少上级政府都将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多少,作为衡量某个下级政府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甚至搞“一票否决”,这难怪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视为“异己”的力量肆意打压了)。否则,不仅容易“截访”、“押访”,也容易出现用包括送精神病院、羁押等方式来打压上访人员的情况。 当然,这些建议只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或许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能真正地解决上访问题。不过,无论如何,这是我思考的结果,请不要随意地认定我是胡言乱语,尤其是不要随意地认定我精神(思维)不正常,将我扭送到精神病院对我“打针”、“灌药”!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