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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辩对抗”说起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辩对抗是辩论式审判方式的核心,意指诉辩双方在法官的指导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法庭上的言辞对抗,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尽而解决讼争的方法。诉辩对抗作为一种现代诉讼模式,已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也是近年来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实践证明,把诉辩对抗机制引入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不仅有利于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及时公正裁判,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与社会效果。诉辩对抗的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并以贯之地坚持下去。

    然而,自从诉辩制度推行以来,就出现了另一种现象:在不少法庭上,除了一些程序性语言以外,几乎再也听不到我们法官的声音,取而带之的是诉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昔日豪言壮语、充满活力的法官,如今表现得有些木讷,沉默寡言了许多。问其因,有人便振振有辞:“现在搞的是诉辩对抗,谁让你说那么多?”

诉辩对抗是当事人主义的产物,旨在强调诉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都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法官履行听述、听证、听辩职能、居中裁判,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在法庭上,法官要尽量避免使用带有倾向性语言,勿使当事人及其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但是,法的实现主要在于人们主动地接受,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服从。因此,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官,不仅要通过审判抑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同时还要通过其全部活动倡导人们知法、守法,实现法的教育功能。如此说来,法官并不完全是消极被动的。如果我们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适时运用独特的语言技巧,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加以分析说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趋之以利,取得当事人的认同,使之心悦诚服地服从审判结果,不正是我们追寻的目标吗?

    遗憾地是,我们有些法官往往忽视法的教育功能的发挥,缺乏与当事人必要的沟通交流,不能很好地运用语言艺术阐释法理,加之裁判的说理不透,质量不高,让人心存疑虑,怎么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说到底,还是在于我们有些同志心气燥,方法少,业务差,素质低.近年来,上诉和申诉案件持续大量攀升,二审和再审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已经到了不堪负重的地步,我看与此不无关系.

    其实,法的教育功能在宪法、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均有体现.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就是要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是法的功能的具体实践者,自然责无旁贷。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并长期遵循的调解原则,便是实现法律教育功能的一种有效途径。调解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但至今仍在法律中予以保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刑事自诉和一些行政案件,说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欣慰的是,它不仅在当代中国得到了沿袭,而且也被一些西方学者津津乐道,誉之为“东方经验”,甚至为一些国家所效仿。作为调解制度的创始者,我们不但应该继承这一优良传统,更有充足的理由使之发扬光大。

    与之相关联的是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则可与控方协商达成某种妥协,请求法官从轻科刑,据此审判可不再进行。诉辩交易既促使了有罪者悔罪,又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司法成本,似与我国的调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有的专家呼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如果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和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看不无道理。只要处于诉辩双方的自愿,又不损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他人利益,何尝不能予以吸收和借鉴呢?不过,这需要最高立法机关做出决定。刑事诉讼若能如此,再把行政诉讼允许适用调解的范围禁锢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似已成为不必要。

    说到此,笔者绝然无意贬低诉辩对抗对于公正高效裁判的积极作用。只是感到,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长期的文化积淀形成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与人为善的优良传统.对簿公堂已为无奈之举,反目成仇更是肝扯肺裂。作为置身于这个国度里的法官,如果不能体恤这一特有的民族情结,恐怕早晚要被国人所冷落,更会为异邦所耻笑。因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而世界的未必就是民族的。所以,我们在追赶时代的时候,还是要适当保留一些自己的东西,大力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当然也要广泛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在改革与发展中准确把握中国国情与世界潮流的结合点.除了要写好无声的判决之外,还要多一些有声的语言,让诉辩双方都能感受到法的强烈震撼,从而产生巨大的共鸣.如此,法的控制与教育功能在司法中才能得到全面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更会早日由我们共同谱写出一部优美动人的篇章!王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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