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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中存在的价差问题
发布日期:2009-11-07    作者:蓝 兵律师
      日前,成都市某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在车辆定损的问题上,某女士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店与4S店定损的价格相差近2万元。就此,某女士咨询了本人。        蓝兵律师认为,现实中车主遇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低于实际车辆修理费用的问题非常普遍。由于目前我国汽修、汽配市场不规范,同一种配件因为种类和型号不同市场价格也会不同,再加上假冒伪劣产品也很多和许多认为因素的干扰,不同的定损机构肯定存在差距。保险公司通常依据较低的零配件价格和工时费定损,而维修站的收费而特約維修站的收費就会相对比较高。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再指定评估机构,车主及保险公司都可以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是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另外,保险公司既作为理赔者又承担定损工作,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值得怀疑。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定损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单位(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或者以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确定的损失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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