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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9-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丢失财物后诉诸法律追回损失本是件很正常的事,但假如丢失的东西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事情应变得有点复杂了。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的武器装备几十种,这些装备曾使他一度在虚拟的世界里所向披靡,使他的精神受到了莫大的满足。然而在2003年2月17日,当他坐在电脑前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的ID武器内的所有武装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事后他与“红月”游戏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简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仅告知他,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OILIOOOII的游戏玩家给盗走了,但是该公司以玩家的真实资料属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该玩家的具体情况。李宏晨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为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而没有结果。于是李宏晨一纸诉状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为获得这些装备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感情,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①

    二、我国目前游戏产业的现状及发燕尾服形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普及与升级换代,曾经上不得台面的网络游戏,现在成了牵涉数千万人,收入数亿元的大产业。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807.4万人,产值达9.1亿元,为2001年有187.6%。同年,网络游戏给电信业务、IT行业、传媒、电视等相关行业带来的直妆收入达119.3亿元,为网络游戏产值的13.1倍。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度增大,规模有可能超过20亿元。据IDC的数据报告到2006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②仅一部《传奇》网络游戏就使得“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在2002年就有了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营业收入。并且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网财纠纷,游戏中偷盗游戏装备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并且也由此引发了一些刑事案件。面对如此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目前我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其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可想而知,于是专家们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003年11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数字体育互动平台”启动仪式上,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何慧娴女士宣布“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批准电子竞技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③合法的体育项目必须有法律的保护。就目前的情况看,游戏行业的混乱情况非常严重,这些情况都是因为法律的滞后,网络游戏这项体育项目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关键也在于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三、民法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上的财产主要指的就是物,它包括金钱和产业。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并且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它的具体特征:第一、是存在于身体之外;第二、占有一定空间并且具有一定形体;第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第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④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声、热、电、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突破,在特定的条件下,一些“无形的物”只要能被人力所实际控制,具有价值且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就可视为物,视为财产,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网络虚拟物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

    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储蓄、产属和其它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同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那么网络中的虚拟物究竟是否属民法上所指的物财产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讲:“现在在《民法》当中讲财产的时候分成三种财产,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的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菜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是一种财产。因为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那么衡量网络中的虚拟物是否是民法上所指的物,即财产除了用物的四个特征来衡量外,笔者认为关键是看这些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能成为交易的对象。

    何为虚拟物?目前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虚拟物做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 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e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即虚拟物为非有体物。那么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能否成为交易的对象呢?价值在字典里的解释是这样的:1、政治经济学上指凝结在商品中的生产者的社会必要劳动;2、通常指用途或重要性,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件物品是否具有价值要看在其上是否凝结有社会的必要劳动,且是否具有自身的用途或重要性。

    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这一问题如果你问到的是一个与网络毫无关联或对网络游戏无兴趣的人,他们会对你说,它只不过是一堆数据,怎会有价值,这或许是由于他们对网络游戏装备(虚拟物)本身就无了解。但是如果你问到的是一位对网络游戏有一定认识或是一位网络游戏迷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告诉你,他们为得到一件游戏中的好装备,不但花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花费了一定的金钱,这些装备怎会没有价值,而且这些好的装备对于他们来说又是怎样的有用和重要。游戏装备在不懂得网络游戏的人中或许毫无作用,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在网络游戏中它却是靠游戏玩家以大量的时间、精力,并花费不菲的金钱,整日整夜地坐在电脑前,几经辛苦获得的,或者直接用金钱在游戏装备市场中购买,因为这些装备在市场中件件都是以人民币的形式明码标价出售的。比如一个要练到40级的《传奇》网络游戏玩家,按正常的时间需要一年时间,再加上上网费用合计要花7000多元人民币。而《传奇》中的武器装备“裁决,屠龙刀、血饮、魔杖”在网络游戏装备中的标价是2000元人民币,⑤如果购买又需要多少钱,低能说这些游戏装备,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物无价值?而又价值几何吗?难怪北京大学一位法律专家钱明星称:“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财产即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的,网财也是财,因为它已经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跟人民币发生交换了。”由此可见虚拟物是有价值的,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的属性,它应当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上应当明确确认其合法性。而在引言中提到的中国例“虚拟财产”案也于2003年12月18日宣判,法庭认为虚拟物虽然并不在现实中存在,但仍可认定为一种无财产,因为他具有价值含量,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认识到法律对虚拟物保护的必要性。

    游戏玩家李宏晨的虚拟装备被盗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这些失窃的虚拟物,但是公安机关因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而没有结果。刚才已经对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是否是合法财产进行了讨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中认为:“被告与玩家之间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因此被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虽然虚拟的装备是无形的,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的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需要货币购买,这些都反映出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由于虚拟装备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法院认为原告丢失的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这就是说中国法律已承认网络虚拟物具有价值,是一项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保护。笔者认为该案中暴露出诸多的法律空白。第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失窃而无法保护,表现出无法可依;第二,即然是财产关系就应当由《民法》来调整,但是该判决却仅以《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第三、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而判决中则称“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如果无法恢复,是否应当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价值如何认定;第四、既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失窃,那么盗窃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盗窃财物的价值无法认定,又如何量刑等等。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的收入已达数10亿元,已经形成一个大产业,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网络游戏又怎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偷盗、骗取虚拟财物均为在网络中完成,而网络游戏又是一种新生事物,因而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类网络财物案件均处于一种法律空白。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涉及网财纠纷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如对网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对于网络虚拟财物的价值评估没有规范,此类案件将无法可依。

    六、为虚拟财产“正名”的难题

    尽管许多法学专家都认为虚拟物是财产,但同时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网财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考验。第一,取证上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直接取得的,即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虚拟财物的价值无法确定性,因为虚拟物品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价格认证。

    七、对虚拟物立法的建议。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哪些对象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对此并无定论,主要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多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有物、智力成果和行为,⑥两要素说则否认“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四要素说则认为还有一类如生命,健康、名誉等。⑦多要素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样性的,要包括物、行为、著作和发明等智力成果以及人格和身份等。⑧笔者认为,多要素说与四要素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四要素说中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与多要素说中的人格和身份都可归入人身利益,因而在比较通行的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增强,其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如果跨出传统民法的眼光,用法理学的眼光来看法律关系客体,我们将首先看到法律所保护物各种利益均为法律关系客体。⑨笔者认为,虚拟物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关系客体,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具有某种价值的“物”,并不以人的意志或法律专家的认可为转移,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

    如何规范虚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五章的规定,将事权利的种类划分为: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虚拟物与现有的各种权利客体都不完全的吻合,相比较而言,与物权的客体共同点为多,因而,可以将虚拟物归入物权保护的范围,作为与有体称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客体。梁慧星同志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且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相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变视为物。⑩笔者认为该条之后可再增加一句“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视为物。”同时亦应加强关于虚拟物相关的法律建设,如虚拟物的价格认定问题,应加快制出一套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规范。

    八、结束语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已经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然而这种交易却因为现实需要而大量存在,难以禁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在与日俱增。这些现象的存在使韩国开始正视网财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如玩家在游戏中丢失了东西一般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游戏公司则协助警方调查。而我国对于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也作出了判决,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虚拟财产将得到法律更加完善的保护,网络游戏及相关产业势必会蓬勃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加完善。作者: 卞光智 郭盛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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