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证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忠实既是权利,更多的是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将爱情加上保险,就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书”。有些确能起到保险作用,而有些协议却不能被法律认可。究其因:有些协议内容限制了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这样一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只要夫妻在签订协议时遵循以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另外协议内容可执行。在过错方深感愧疚情况下自由书写的承诺书、保证书等可得到法律认可。这种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忠实义务具体化,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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