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被狗咬超市责任问题?
购物被狗咬超市责任问题?
近日,张女士来到一家超市购物,当她蹲在地上挑选水果的时候,突然一只白色的宠物狗窜过来,朝着她的左手背处就狠狠地咬了一口,等张女士去找咬人的小狗时,这只狗早已经跑掉了。看见有人受伤,这家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刻拿来碘酒为张女士手背进行消毒,在一番消毒擦拭之后,张女士便自行回家了。后来在家人的提醒下她又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诊断后需要打狂犬疫苗针,价格为300元左右。
张女士觉得很委屈,自己在超市买东西,莫名被咬了一口,还要自己贴钱治疗,而现在根本就找不到狗的主人,于是就要求超市赔偿。对于赔偿一事,超市负责人表示,狗是顾客带过去,并不是超市所有,作为超市方面,他们也是明文禁止携带宠物狗入内的,而且张女士被狗咬了之后,他们也立即做了伤口处理,至于赔偿当然是应该去找狗主人,因此张女士受伤不应该由超市负责。
张振合律师评析:超市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对张女士购物期间被狗咬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到超市购物,不管其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超市,即与超市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市均负有保证张女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张女士在挑选水果时,被突然窜出的狗咬伤,人身受到伤害。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张女士当然有权向超市索赔,超市也应该给予赔偿。
此外,在张女士被狗咬伤这一事件中,超市无论是何原因,让宠物狗进入顾客购物区域,导致张女士被咬,其本身都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女士遭受人身损害,其当然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
如果能够找到该宠物狗的主人或管理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张女士也可以直接向该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张女士也可以将超市和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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