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曾为张海超开胸验肺,作出“尘肺合并感染”诊断。近日,河南省卫生厅对这家医院通报批评,并决定立案调查,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报批评的理由是该医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后,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罚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河报,2009年8月14日)
通报批评一出,立即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南方都市报》昨日发表社论,似乎认为按照现行法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还是要受到处罚。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处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此对其处罚行为提出以下质疑。
第一点要质疑的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只是根据张海超的要求对其做的一项身体检查,并没有给其作出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结论应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形式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记载是否患有职业病及其程度,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只是在对张海超“开胸验肺”后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并没有诊断是否患有职业病及其程度,更没有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点要质疑的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无法确认张海超是否为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无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河南省卫生厅在通报中还提到一个理由,就是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一个容易让大家忽略的事实是,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不仅涉及病理现象,而且涉及工作危害因素及因果关系,仅有病理现象如“尘肺合并感染”,但不能确定其是否因工作所致,还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的只是一项身体检查,并没有问及张海超的职业史和工作危害因素,怎能断定其已经发现张海超是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再说,即使这个理由成立,适用的法律也应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而不是第七十二条。
第三点要质疑的是,退一步讲,即使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而确实进行了职业病诊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并没有“通报批评”这一处罚种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河南省卫生厅怎么能够法外施行处罚权?而且,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通报批评,那也应该由当地卫生局来实施处罚权,河南省卫生厅为什么要急着越级处罚?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本文发表于《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15日社论版,发表时标题为《调查郑大附一院的法律依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