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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1976年11月20日,被告带着自己2个月大的女儿去看望岳父波尔马剃尔先生。岳父家有岳父、岳母(本案原告)以及他们11岁的儿子罗伯特。当天傍晚的时候,罗伯特听见起居室里有动静,进去时他发现被告竟然将波先生摁倒在沙发上并用啤酒瓶砸他的脑袋。当时,罗伯特听见波先生正在大叫:“别这样,你会杀死我!”于是,罗伯特赶紧跑过去推开了被告。然而,被告却转身跑到波先生的卧室,从衣柜最底层抽屉里拽出一个30-30口径的子弹盒,接着又到罗伯特房间的壁柜里拎出一支30-30口径的来复枪,然后返回起居室朝波先生开了两枪,导致波先生当场死亡。5个小时以后,离波先生家大约半英里的树林里,人们发现被告坐在一根木桩上,赤身裸体,衣服包着的女儿在被告的怀里不停地哭泣。当时,被告身上沾有血迹,手里还抓着来复枪。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此枪被证实确为杀害波先生的凶器。
  被告被送进医院,后转移羁押到法医学院。随后,检方以被告犯有谋杀罪而提起公诉,但法院却基于被告的精神缘故而裁定被告无罪。医学专家波登先生证实,被告患有严重的偏执性精神分裂症,表现为被迫害性妄想、狂妄、易受刺激、心理易波动以及易出现幻觉。波登先生的医学鉴定结论是:被告处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状态,不能形成理性的行为方式,容易作出精神分裂或者疯狂的决定。初审法院因而认定被告在行凶的时候精神处于错乱无序的状态。迫于无奈,波夫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行为诉讼,要求被告对殴打和枪杀波先生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了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
  
  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就精神病人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康尼狄克州确实没有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全国大部分法院都主张精神病人要为他们的故意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格拉斯大法官详细地分析了精神病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他认为让精神病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许多充分而坚实的理由:其一,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两人之中必定至少有一个要遭受损失,那么公正的做法是由引起该损失的人来承担;其二,让精神病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是一项公共政策选择,目的即是使精神病人的亲属约束他们的行动,另一方面也防止侵权行为人冒充或者伪装成精神病人来规避法律的责任。
  
  被告却声称,法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动机,而这必然需要体现在行为人意志的外部表现上。癫痫病人纯粹条件反射或者抽搐之肌肉运动,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一种非理性和无法控制行为的外在表现,那么它显然就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中行为的法律含义。格拉斯大法官否认了被告的这种观点,他宣布:虽然初审法院认定被告不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但是也认定被告的确能够作出偏执和疯狂的决定。理性选择并不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即使一个精神病人的理由和动机完全是非理性的,他也可以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格拉斯法官同时还认为,被告的供述也存在着冲突。在医院的时候,被告对警察说他的岳父是个大酒鬼,这就是他拿酒瓶砸他的理由。被告说他要让他的岳父为坏习惯付出代价,让他认识到所犯的错误。被告还说自己是一个超人,可以让自己的床飞到窗外去,甚至还有权力决定这个世界的命运。但是,当他接受波登医生检查的时候,被告又宣布自己相信岳父是红色中国的特务间谍,岳父不仅想杀死他,而且还想伤害他的孩子。所以,被告声称,他杀岳父是为了正当防卫。基于这些情况,格拉斯法官说:被告在实施殴打和枪杀自己岳父的行为的时候,这种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行为的含义,这种行为里包含的主观要素,表现为“对一种实质肯定性结果的希望”。被告承认自己想惩罚和杀死波先生,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殴打和枪杀波先生的主观故意。
  
  最后,格拉斯大法官总结到:因为被告精神失常的缘故,他不能构成刑事上的故意,由此他不能对波先生的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主观故意并不是诉讼上因果关系的根本要素。
  
  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终审结论是维持原判,驳回被告的上诉。
  
  ?解读?
  
  1.本案件道出了美国法的一个基本规则,这就是:精神病人的精神错乱本身,不能成为豁免于侵权行为责任的一个理由。
  
  2.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并不完全免除精神病人的责任。这里的关键是要求被告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故意,比如被告必须作出了某种行为,必须知道他行为的性质,但是并不要求他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般豁免精神病人的责任,比如德国,但是有的国家也有例外,比如在墨西哥:如果监护人不存在责任,那么无行为能力人要承担责任。
  
  3.对于被告的主观要素,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存在着程度上的区别,刑法的要求比民法的要求要严格。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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