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A本人的同意,指派雷锋律师担任涉嫌制造毒品案件的被告人A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认为被告人A在起诉书中排在第二位表示异议。同案B,C,D涉嫌所参与犯罪的罪名都是两项甚至两项以上,而被告人A所涉及的罪名就一项,涉嫌制造毒品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起诉书中的排名对法庭审理判刑等方面起到一定的影响,一般排名在前的要比后面的地位,作用,甚至刑期等方面会重一些。但本案中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其他三位被告人都涉及选择罪名中的两项或三项,而被告人A只有一项(本辩护人认为A应该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更加妥当,这将在下面具体详说)。这就说明其他犯罪嫌疑人都比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大于A,所以辩护人认为,A应排在最后更为妥当,请求法庭判决时纠正被告人A的排位。
二,公诉机关指控A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对此罪名表示异议,辩护人认为应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更为妥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依法是不能成立的。1,被告人A并不知道他们买卖毒品坯子就是为了制造毒品,A只是介绍买卖毒品坯子的介绍人,中间也没得到什么好处,这从庭审中的陈述都可以看出,他本人并不知情。2,B虽在公安阶段供述中供述过坯子是半成品,不熬制没法卖,说醋酸酐也是A提供的,但在庭审中公诉机关的询问中,B却说不懂啥是毒品,坯子也是可以买卖的,所以应该依据B的当庭供述为准,不过从A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B的所说的只是一种推断,并不能证明他明知他们用于制造毒品。3,关于B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中是这样说的,公安问:A清楚不清楚买东西的目的,他回答不知道。可以想象C他们一块去买的制毒物品坯子,C都不知道干什么用的,那么B肯定也不知道。4,B本人根本也不会制造毒品,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也可以看出,毒品是一个叫老瓢的制造的,在庭审中B也一直否认自己会制造毒品,A也根本不知道他们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也没有参与他们的制造过程,作为A介绍卖给一个根本不会制造毒品的人,又怎么知道他们会制造毒品呢?5,介绍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应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果仅仅买卖制毒物品就认定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那么刑法也不会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单独定一个罪名了,所以公诉机关的定性是错误的。
三,对于买卖制毒物品数额的认定,仅仅是A介绍买卖制毒物品坯子,对于醋酸酐A根本不知情,且B和C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醋酸酐的证据,甚至连盛醋酸酐的瓶子都没有所以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对于有矛盾的,有疑点的,没有物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应不予采信,所以不能认定为A的犯罪数额。
四,被告人A有立功表现,A曾经带公安指认过王世公的家,且也辨认过E,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若干问题解释对于协助抓捕其他罪犯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应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A在本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A仅仅是介绍人,并没有参与他们的买卖,依法应该认定为从犯,且A介绍的是制毒物品坯子的买卖,坯子仅仅是毒品的原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还有就是A平常表现都非常好,也没有任何前科,特请求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雷锋 电话15836682138,13083664567.
200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