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中交相辉映,根本都是关注民生
改革开放之初,从经济发展指标看,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广东全省,1979年的工农业总产值(当时以工农业总产值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以后才改为国民生产总值)人均526元,而全国人均636元,低于全国。从贡献成果看,1979年广东全省财政收入39亿元,上缴国家8亿元。1980年国家给广东确立5年内每年的上缴指标是9亿元,按广州市占全省一半的情况来算,也就是20亿元左右的财政收入,上缴国家4亿~5亿元。
到了2007年,广东省GDP已经超过3万亿元,人均超过4000美元。而广州市GDP则达7000亿元,人均9000美元,源于广州地区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116亿元,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52379亿元,给国家贡献1400多亿元。广东经济总量连续23年排名全国第一,广州经济总量仅仅低于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由此可见,广东省,尤其是广州市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层面的成功,实质上是政治和制度层面的成功。经济建设,与民主法治建设相互推进,共同发展。广东省、广州市在经济领域能够取得一系列骄人的成绩,与它在中央支持下率先在政治领域所取得的突破密切相关,而这个突破,从今天的角度看,在总的方向上就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向法治国家迈进。这个领域中,广东省、广州市依然走在全国的前列。
法治的根本目标是解决民生问题,是每个具体人的生活境况和精神状况的改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具体的制度进展。同时,法治的实现是一个语境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努力寻求以制度的方式逐渐推进法治的实现。因此,上述因素只有在纳入对这个根本目标及其实现过程的考察时才具有意义。如同当年柏拉图有关人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一样,法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它比人治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所以需要选择法治。
如果我们以民生为最终目标,就可以发现,30年来我们国家始终沿着一条清晰的道路前进:以人民群众生活改善为根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治建设为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就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目标的同时,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其中和谐社会总要求的第一条就是民主法治,并把发展与和谐作为当前两大根本任务。可见,30年来历届党的领导集体最终都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个首要条件。
如果以民生为最终目标,除了我们通常关注的民主法治的基本条件之外,我们可以发现,必然包含以下重要内容:第一,承认、尊重、鼓励并保护人民群众谋求自身幸福生活的权利;第二,简政放权,权力重心下移,逐渐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合理分配、协调一致的国家权力体制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第三,规范治理,依法公开行使国家权力,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第四,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进程,完善内部工作程序与各项议事规则,保证权力的合理性运行;第五,加强人大与政协的工作,调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源结构,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决策、议事能力;第六,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七,大力发展法律服务机构,提高人民群众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第八,坚持新闻报道自由,保障新闻监督的权力;第九,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建立党内监督和公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保障机制;第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保证公共财政的公共性。
广东省、广州市30年来的发展正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不断前进的结果。尽管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依然没有解决,但是,总结30年的发展,可以看到广东省、广州市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对我国改革开放做出的重要贡献。本着这个思路,本文拟对广州市30年来民主法治建设过程做一个概括的回顾与展望,希望能够借此纪念那些为广州市、广东省乃至中国改革开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制度与事件,同时深化对民主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认识。
二、广州改革开放30年是思想解放的30年,是民主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的30年
改革开放首当其冲的就是思想问题。思想不解放,任何改革都无法进行。1980年到1985年兼任广州市委书记的梁灵光同志在回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曾经感慨道:最难改革的就是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
为什么是思想、观念、认识问题?是什么样的思想观念认识问题?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回忆一下在特区政策决策过程中的一段经典话语:1979年6月间,当时的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同志到中央开会,要求邓小平同志批准特区,邓小平同志就讲了一句:“中央没有钱,现在给你们一些政策,你们自己杀开一条血路来。”这种“杀开一条血路”的精神始终激励着改革开放的先行者。
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挑战就是从民生问题开始的。由于计划体制的显而易见的弊端,导致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急遽下降,国民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所以“文革”结束之后,针对“文革”的拨乱反正工作在两个方面迅速展开:一方面是政治上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则是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这个背景下,党中央把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确定为当时的主要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打破统购、统销、统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广东、广州率先采取了行动。
在宏观上,广州人的思想解放体现在敢于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极左”的僵化思想的束缚,敢于建立和维护个人利益的保障体制,使传统的中国政治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力分配的法治观念。所谓改革,就是改革某种不合理的政治权力分配结构,使权力的重心下移,把原来属于中央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市场,把上级的权力、僵化的权力调整为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权力结构,承认和保障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例如,1978年广州市芳村区率先放开河鲜、蔬菜、塘鱼价格,而到1983年,广州就全面铺开物价改革。最初塘鱼的价格猛涨四五倍,外地产品也流向广州。许多干部群众都不满意、不接受,甚至到国务院去告状,中央领导亲自打电话过问。而广州市没有动摇,结果农民养鱼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增加了,价格逐步回跌,3年以后,全国18个大中城市里,广州的鱼最便宜。从而使广州建立起整个改革的信心。连带其他物价的放开,进一步把流通领域价格放开,最终影响到全国的价格改革。再如,1984年4月26日,广州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筹备小组,同年6月19日,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兴建开发区各项计划。开发区基本上是参照经济特区的模式,有较大的自主权,“正局级干部市里批,副局级干部开发区管委会批,政策相当于特区的政策”,成为全国开发区的典型。还如1989~1991年全国改革开放进入到一个停滞时期,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前,关于改革开放,关于市场经济,关于姓社姓资,存在激烈的争论,改革开放政策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广州依然坚定地进行有关的改革,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渐推进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了个人产权和企业自主权。上述改革,无不体现出广东、广州人思想解放、敢为人先的勇气与干劲。
在微观上,广州人的思想解放则体现在它充分利用政策与法律所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和观念氛围,千方百计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广州附近农民就出现了包产到户以及承包土地搞果园等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当时并不赞成包产到户等。1979年,兼任广州市委第一书记和革命委员会主任的杨尚昆同志到任不久,强调在加强对农民领导的同时不能瞎指挥,要让农民休养生息、恢复生产,并指出:“凡是决定了的东西都不能改,不能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那是'两个凡是'思想”,并且对农民说出“恭喜发财”的话,鼓励农民发财致富。反映出当时的广东、广州人思想比较解放,已经有了与广泛存在的个体经济相适应的观念。获得1984年文化部优秀故事片二等奖的电影《雅马哈鱼档》就是反映当时广州人积极转向个体劳动的影片,肯定了通过劳动致富的行为,也从侧面反映了广州人的新观念。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之初广州人解放思想、投入市场经济潮流的积极性。现在,广州的报业在全国享有盛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三大报业集团你追我赶,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这一方面当然得益于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支持下的报业企业集团化改革,使其适应市场需要,同时也是广州地方私有经济、民营经济不断发展,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进而与报业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的结果。换句话说,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产生了广泛的权利保护的需要,报纸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大胆开展监督,赢得了市民和公众的喜爱。总之,广州存在着一个与公民权利保护相适应的良好的舆论和思想氛围,不仅广州历届的领导人大多思想解放,而且普通市民的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法律、政策维护自己权利的思想观念普遍比较强,这才是广州思想解放最深刻的文化基础。
汪洋书记来到广东工作后,再次强调要以思想大解放促进广东大发展。这说明,新的广东省、广州市领导人将进一步高举思想解放的旗帜,促进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凡是以促进改革开放为目的的思想解放,最终一定会落实到继续改革不合理的公共权力配置体制上,落实到人民权利的保障(以人为本)上,落实到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方面。
三、广州改革开放30年是制度创新的30年,是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30年
广东人、广州人很早就了解到法治对于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性。30年来,广州市改革开放最为宝贵和最具有可持续影响力的成功经验应该就是制度创新方面一系列可贵的尝试,其中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对其他省市、乃至国家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首先,就立法方面看,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广州市人民政府从改革开放之初起就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这一宝贵的经验最初其实来自于《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中的一个插曲。该条例是1980年8月26日经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前书记吴南生同志的回忆和有关文件记载,1979年7月15日中央决定建立特区之后,8月15日他组织专家开始起草特区条例,8月21日邀请港澳经济界及有关人士45人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同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条例。但是这个条例最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原因在于吴南生书记和广东的其他领导表面上以“特区是中央的特区,不是广东的特区”为由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实主要原因还在于担心特区建设受到干扰。用立法的方式,将改革方向明确起来,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这是促进和保护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以文献的方式留给我们有关改革的重要历史记录,其中相当一部分还记载了广州对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其中以下四类立法尤其引人注目:
(一)为打破传统体制束缚而进行的立法
我国的开发区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通过开发区建设,打破传统体制的束缚,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但在当时,广州在开发区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真干”、“大干”的措施,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建设与地方立法紧密结合起来。198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7个条例。1987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上述条例的通过,使开发区的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章可循,不仅为广州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而且为以后全国各地开办的“开发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样本。
(二)为促进市场要素的成熟而进行的立法
尽管我国有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决定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确定的,但在此之前,有关商品经济的争论一直不断,各地、特别是广东的有关改革实践实际上也一直沿着这个方向前进,培育了市场要素,为最终确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现实基础。例如,我国的土地曾经长期处于使用单位无偿、无期限使用且禁止转让的缺乏效率的状态,该土地制度完全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化发展的要求,广州市为此在1984年出台《广州市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这也是我国最早的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法规之一,为以后国家制定土地管理法、建立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以及土地出让与转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三)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而进行的立法
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政府和一切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问题。其中,如何打破对各类信息不公开、不畅通的状态,是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毕竟,市场体制是建立在市场主体对各类信息准确预测,从而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合理性行动的基础上。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政治民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2002年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部阳光法案,以立法(地方规章)形式全面规范和要求政府必须对公众进行较为全面、彻底的信息公开,这在我国同样为先例。
(四)为完善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而进行的立法
廉洁、高效、民主的政府必须具有一定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才能使各项工作逐渐专业化和职业化,最终建立对事不对人的法治政府。为此,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尝试,2005年广州市人大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对代表议案范围、议案提交程序进行具体界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往,不少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并不经过大会审议,而是直接交由政府办理。在这样的程序下,议案仍是少数代表的意志表示,并没有转换成权力机关的意志,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执行中得不到有效保障。而这部《条例》确定了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使得代表意志可能上升为权力机关的意志,增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其次,就司法方面看,广州公、检、法、司等部门紧跟改革开放的特色,紧跟法治建设的步伐,纷纷对自己的职责工作进行创新,开辟先河。
1991年,广州市公安部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该规定经广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实施,成为全国第一个关于城市限制烟花销售、燃放的地方性法规,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广州较早建立健全少年审判机制,早在1987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就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是全国最早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的法院之一。广州市中院自1992年开始,联合团市委、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新闻机构等11家单位,共同推出“羊城金不换工程”,建立未成年“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保护体系,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广州黄埔区法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探索实行未成年人案件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三分开”模式,并建立未成年案件的“绿色通道”,实行审查、立案、排期开庭三优先,做到快审快结。
成立于1995年11月9日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是全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成立11天,就接手了全国第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八龄童状告生母案。此外,自1997年起,着手构建广州法援网络,建立了第一个区级法援机构——广州白云区法援处,建立了第一个社团法援机构——广州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处。如今,又创新“点援制”的法律援助模式,在全国“首吃螃蟹”。
广东省反贪局在1989年8月18日正式成立,是全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在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特别注重职务犯罪打击与预防有机结合,如广州市检察院对广州地铁二号线工程开展的专项预防,是早期专项预防的成功范例。
因广州身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需要逐渐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机关解决。因此,广州的案件受理量和法官人均办案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尤其是,许多案件类型都首先发生在广州,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没有清晰的成规,也没有成熟的先例,客观上导致广州市各级司法机关30年来必须率先在全国审理与处理了大量的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性案件,为全国性立法和全国各地的司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他们也一直积极探索自身的改革,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州的社会经济发展。
从广州各级司法机关审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看,比较典型的有:
1.世纪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东国投)成立于1980年7月,曾是享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金融和实业投资业务。它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一批投资建设项目,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该公司管理不善引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已难于继续经营。为预防和化解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6日决定关闭该公司,并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经行政清算发现该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遂于1999年1月向法院提出了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的申请。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市中院分别依法受理。当时这一事件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信事件”,亦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世纪大案”。该案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多个纪录:标的量大、债权人分布地域最广、涉外因素最明显、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最高、法律难题最多。该案的处理向国际社会充分表明我国依法办事的决心。
2.广州第一黑帮案——周广龙案:从1990年开始,周广龙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夺地盘、与人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1994年11月,广州市政府作出禁止在流花地区非法拉客决定后,周广龙不顾政府禁令,继续带领其团伙成员在广州火车站进行强行拉客等非法活动,并以威胁手段向在火车站地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收拉客费和“保护费”。1995年9月,周广龙独占了广州火车站东广场的拉客市场。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周广龙、张春秋、张宝军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非法垄断了广州至兰州、西安等货运线路,并在上述货运线路上均强占大比例的“干股”。在实施垄断过程中,周广龙组织、指挥打手对不愿意合作的人员进行伤害并致6人轻伤。从2000年2月开始,周广龙指使张春秋、张宝军伙同柳述清等人操纵“勤国耀发货运公司”,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广州市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的鲜花货运业务进行垄断经营,从中收取保护费。垄断过程中,又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迫使被害人退出经营。2001年11月,广州市中院公开审理周广龙24人团伙案,但是审理中遇到一个难题。依照当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保护伞”是其一,没有保护伞的周广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此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进行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本案直接推动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
3.恶性证券欺诈案——亿安科技案: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向由属下员工为股东注册成立的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炒股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另外,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07亿元,通过这7家炒股公司控制的792个股东账户动用上述资金中的人民币近15亿元,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共计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份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从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上述7家炒股公司在买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盈利人民币近5亿元。当这件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被揭露,人们在震惊之余,强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类案件的民事审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数千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2001年10月,长江以南地区187名小股东,向广州市中院提出诉讼,索赔金额1281万元。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证券欺诈诉讼陆续送到相关法院,但庭审之后除少数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之外,其他的案件则迟迟不能作出判决,原因是在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即谁有胜诉权)、损害计算方法、诉讼方式(单独诉讼、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等发面都存在许多疑问。2003年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给予部分股东的民事权利有了得以维护的法律基础。
4.“天字第一号案件”——世纪贼王“张子强案”:此案影响世界排名第六、亚洲排名第一,因而被称为“天字第一号案件”,在至今所知道的绑架勒索大案中,张子强的名字无人不知。他勒索的金额肯定是最高的,好几位香港知名的富商都难逃此劫,勒索金额达16亿元。除了勒索之外,号称“大富豪”的张子强犯罪集团几年里横行于香港和内地,绑架、抢劫、走私武器、运输爆炸物,令香港一班富豪级人物唯恐对其避之不及。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开会,1月26日在广东汕尾拿下张子强及同伙。1998年10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1998年12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张子强的判决。此案的判决,维护了香港和内地的社会稳定,有力地震慑了港澳台黑社会势力,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当前区际刑事法律规范冲突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引起了两地法学、法律专家的争论。
5.市民被拍违章状告公安局案——市民拍照不能作行政处罚证据:2003年7月15日,广州市交警部门推出“拍摄交通违章有奖”措施,引起各界关注,有其他城市纷纷效仿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职业“拍车族”。2004年3月,广州市民赖先生因被拍违章挨罚款后,与广州交警部门两对公堂。同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结果引起全国媒体和法学界的关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市民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对一年多来最具争议的一点首次作出正面回应,即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至此,这起民告官纠纷尘埃落定,该案的发生和判决已经远远超出其本身的意义。因此,当该案发生时,那些准备和正在效仿“拍摄交通违章有奖”措施的城市纷纷采取观望的态度,等待广州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说,广州市中院的这个判决起到了“标本”的作用,也为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上了一堂生动的执法普法课。任何人、任何单位的行为准则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行政调查权只能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自己享有的,能随便分流出去让其他人、其他单位实施的权力。
从广州市司法机关自身改革来看,各级司法机关也为全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尽管概括的相当不完全,但上述情况已经表明,广州市的立法与行政机关在建立有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而司法机关则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实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且使既有的规定再制度化,使其进一步明晰,具有可操作性,进而对各地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广州改革开放30年是权利保障的30年,是广大市民广泛参与法治实践的30年
在许多国家的语言文字中,法律与权利使用同一个词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与权利密切相关。法治的目标最终是解决民生问题,那么法律对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就是至关重要的。从改革开放30年广州发展的实践看,广大市民实实在在地在改革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是否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广州各级权力机构是否能够动用政府资源。为市民提供维权的机制和制度,就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开放成果是否能够得到根本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个方面,广州同样领先于全国。
从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为市民提供的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制度方面看,例如,广州地区的法律顾问处于1985年1月1日全部改为律师事务所,这在全国来讲还是首次全面使用了律师事务所这一名称。法律顾问处原来是政府的内设机构,如果不能摆脱这一体制性约束,就不会形成独立于国家机构的全心全意服务于委托人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个决定促进了我国整体律师行业的成长与健康发展。另如,广州市人大曾经开展的聘请立法顾问参与法律文本的起草、市民旁听立法、立法听证、监督听证、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等举措,都为市民积极参政议政提供了条件。再如,司法机关大力提供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和职业化程度,严格把好进人关。同时,法院、检察院还分别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意见等。
另外,广州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例如主要干部票决制,就是广东省委决策,广州市开始实施的。还有干部公选制、个人决策向集体决策的转变等。这些都是维护党员各项基本权利的制度。
当然,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广州普通公众对法律实践的积极参与,在这个方面,有许许多多的案例和事例,最为典型的是:
(1)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20日,孙志刚被错误收容、毒打致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轰动了全国。由于该案的发生,促成了2003年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同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同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在2004年7月1日施行,进一步从法律上促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需要指出的是,类似错误收容孙志刚这样的事情,在那个时期并不鲜见。直到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由广州的《南方都市报》率先披露,广州市民积极讨论、强烈批评,引起全国的关注,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退出法律舞台。
(2)2007~2008年的许霆盗窃案: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准备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取现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经查询,他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上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许霆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后根据盗窃金融机构、情节巨大的判断,许霆一审时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经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组织全国各地法律专家讨论后,迅速成为全国各地街谈巷议的一个话题,很好地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后许霆被改判处有期徒刑5年。
(3)2004~2005年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第一案。由于1998年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许多开发商借此拒交维修资金,因此引发了不少矛盾。2003年广州市原东山区东悦居的李女士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首次把开发商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在经历诉讼被裁定驳回、上诉后获得支持撤销驳回裁定、开庭审理等一年多的周折,最后东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东华公司按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一审胜诉促使小业主们着手准备提起集体诉讼,这也是一个市民维权的典型案例,但它的意义还不止于此。该案还是一个妥善处理上下位阶法之间适用问题的成功例子。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前者是上位法,法律效力比后者要高,当两者出现分歧时,应以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为准。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位法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广州能够出现这样一个案例,与广州市民的权利意识是分不开的。
(4)洛溪大桥收费事件:2005年7月1日,争议了7年的洛溪大桥收费尘埃落定!从当日零时起,收费17年的洛溪大桥停止收费。新闻中报道,当时广州上千名市民赶到洛溪桥争睹这一时刻,番禺交警大队及海珠交警大队到场维持秩序,省物价部门等相关人员也赶到现场监察。当停止收费的这一刻终于来临,整个人群及过桥的车辆欢声雷动!从2001年起,广州市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始就洛溪大桥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提出质询,最终演变为一场全体市民的抗争,经过多年的努力,导致其最终停止收费。这也是全国第一例由市民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公众舆论的方式终止收费项目的事件,再次充分反映出广州人的权利意识。
五、广州改革开放30年最宝贵的资源——初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法治条件
在回顾广州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是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启动的:一方面,党内主张和坚持改革开放的有识之士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广州最初的改革开放就是在这种力量的积极支持下展开并取得初步成就的,没有党中央的支持,没有广东省、广州市历届领导的坚决态度,市场化改革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另一方面,就是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解放了人民的思想,使人民拥有了自主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权利。这是改革成果能够得以巩固乃至进一步深化的根本保证。当人民群众通过改革获得了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他们拥有了维护自己这份权利的法律制度,那么人民群众也就拥有了捍卫改革开放的动力和力量,这是任何权力都再也无力阻止的前进的力量,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正在为个人、为家人、为后人而奋斗。
如果我们承认民生问题是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共同的最终价值目标,那么当我们讨论发展与和谐的关系时,当我们期待不仅要通过改革开放丰富国家的物质财富,更要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时,民主法治建设就是我们当前需要特别着力的任务。广州市民维护自己权利的热情和勇气让我们感受到,改革开放在这里已经深入人心。
诚然,民主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还会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迫切需要我们继续解放思想。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已经使其拥有了建设民主法治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的民主法治建设又使人民群众和各级党政机关拥有了维护市民权利的意识和制度。在这个背景下,未来的广州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法治条件已经初步具备,相信它会孕育和释放出广州市未来30年发展的强大力量,一种真正的不可动摇的改革开放的巨大力量,这是蕴涵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力量。
摘自《法治论坛》第14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葛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