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法官仍要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即举证责任转化。也就是说:虽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院承担,但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在患者和医院之间相互转换。
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案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完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原则上,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患者对于医方的过错也负有一定程度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医方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3.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提供病历资料仅是医疗机构完成了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6.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冯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