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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05-11-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经济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法立法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立法之规定,保证其行为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要求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的合法性。理性地把握好经济与经济秩序间的平衡协调,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4、经济法应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很多,诸如公平、效益、自由、秩序乃至人的全面发展,但归根到底,法的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存在意义——即法作为客体满足人的需求。只有这种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是也必须是人的全面发展。这里的人是指人类这个广义概念而言的,单个人的行为必须纳入对全人类行为的规范中。这与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结论是一致的,是经济法从“个体权利本位”到“个体——社会权利本位”转变的必然体现。有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金融法等,必须改变各自为政、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的现状。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倡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从而使经济法逐渐完善,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法的原则,是法的基本真理和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理。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基础所在。经济法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实践中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经济法律规范都是它的逻辑展开和具体化。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的基本要素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经济法体系中起着其它要素不可替代的作用。(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追求,即社会公正、社会效益和协调发展,是对抽象价值观的具体化、固定化和物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经济法规则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汇合点。通过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具体规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保证,使规则服务于价值取向。(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实践纲领,规定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的衍生、展开的全过程。不但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经济法任何规范均不能与之相背,也是经济法实践每个环节所必须遵循的准则。(3)在法律没能规范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领域,以及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权的场合,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别的意义。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变化性,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统统进行具体的规范,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更免不了出现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缺陷。在这些领域里,基本原则的存在,成为各种主体行为规范的准则框架。(4)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基本依据。当经济法各部门发生矛盾冲突时,基本原则是解决矛盾的权威准则;当新的经济法规则产生时,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所有规则的基本准则,保证了经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始终不脱离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和宗旨。

    综上所述,基本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法构成一个统一、有序、富有活力的、适应性强的法律规范体系。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及内容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依据一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2)经济法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性,并且不应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统帅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具有规范性、限定性,能够提供行为的基本方向和模式。

    据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以下三条: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了基础。

胡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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