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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失误多付款,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日期:2009-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被告:段某,女,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银行诉称,2003年1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段某到原告所属的基东储蓄所向其牡丹卡上存款18400元,原告当日值班人员工作失误,向被告的灵通卡上打了28400元。原告发现出错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对此事认可,但拒绝归还,并于2003年11月16日将该灵通卡上的存款从其他储蓄所全部取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多得的现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下午14:08分(录像带显示)被告段某到原告所属基东储蓄所向其牡丹卡灵通卡上存款18400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在记帐时向被告的灵通卡上多打了10000元,后该款被被告取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存款凭证一份及录像带等予以证实。

  [审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因工作失误向被告段某牡丹灵通卡上多打10000万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段某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公告费970元由被告段某负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多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造成自身损失10000元。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实际交付184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原告多记帐打入其牡丹卡灵通卡上的10000元人民币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返还。在本案中虽然银行存在工作失误的过错,但并不能免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引起纠纷是由被告不履行返还义务所致,因此被告应返还该款并承担本案合理诉讼费用。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韩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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