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欲行窃,一日撬开张乙家防盗门后,突见有人躺在里屋的床上睡觉,大为吃惊。原来张乙生病在家休养,被撬门声惊醒后发现李甲来行窃,张乙自知不是李甲的对手,于是决定假装没有醒来,继续睡觉。李甲镇定之后,蹑手蹑脚盗取了财物数千元并迅速离开。张乙随后起床报警。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甲的行为已被发觉,但张乙迫于有病在身,不是李甲的对手,而无法反抗,李甲的行为对张乙产生了威胁,并当场取得了财物逃离,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甲的行为虽然已被张乙发觉,但是李甲并不知晓行为已被发觉,仍属于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行为是指以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的行为。秘密窃取行为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相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本案中,李甲在发现张乙在家睡觉,但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其发觉,仍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因而成立盗窃罪。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