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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建房超过两年不一定受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0月8日中国法院网刊登的许松、戈泽《擅自建房超两年是否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一文,笔者认为汤某擅自建房超过两年应否受行政处罚应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案情

    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的汤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擅自建造房屋三间。2008年5月8日,泗洪县建设局发现汤某的违法行为后,依照法定程序对汤某作出了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汤某不服,诉之法院,认为其擅自建房已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分歧 

    对泗洪县建设局应否给予汤某作出行政处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而汤某擅自建造的房屋竣工已经超过两年,故泗洪县建设局不应再对汤某作出行政处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的违法建筑物虽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违法的状态仍在继续中。因此,其违法行为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泗洪县建设局应对汤某作出行政处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管析

    笔者认为汤某擅自建房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受罚。但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当查明该房屋的性质后区别对待。

    一、汤某擅自建房行为的分析。

    首先,汤某擅自建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汤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其行为违反了该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

    其次,汤某擅自建房的违法行为已经过超过了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时效。汤某擅自建房的行为自房屋建成之日就已经终了,至2008年5月8日泗洪县建设局发现汤某的违法行为时,应该超过了两年追诉时效。

    因此,就该擅自建房行为而言,已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已建造完成房屋性质的分析。

    擅自建造的房屋,其存在性质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二是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针对这两种可能性,应该区别对待。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不应当责令拆除,而是责令擅自建房者汤某补办所有手续。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由泗洪县建设局责令汤某限期拆除。

    综上,仅就该擅自建房行为而言,汤某不应受罚。对于已建成的房屋,若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由汤某补办手续,若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则责令拆除。因此,法院应先查明泗洪县建设局作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是仅以擅自建房行为作出这种处罚,则应当撤销该行为,若是以该房屋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则应予以维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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