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富婆”赵某在旅游期间相识,一见如故,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睡觉前,张某催促赵某先去卫生间洗澡。赵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之后,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手提袋和手机开门逃走。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和财物全部拿走。赵某欲冲出房门追赶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边跑边喊:“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扯下床单裹在身上紧追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不惧,连追两条马路,抓住了张某。
分析:
对于本案争议较大,有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实为不妥,理由如下: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除要求侵犯他人的财产外,还要求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从本案来看,张某并未对赵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使赵某失去抵抗力的强制方法。因此可以判定赵某的人身权利没有受到威胁,抢劫罪不成立。
笔者认为应定抢夺罪为宜。所谓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催促赵某洗澡,然后抱起赵某的衣服、手提袋和手机开门逃走,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赵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也是在乘赵某洗澡不备时,出其不意,对赵某的财物行使有形力,使赵某来不及抵抗,这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张某都不曾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本案也不存在抢劫罪的转化犯。
作者:胡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