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中就赵某是否构成正当防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置于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当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中赵某在道歉后继续前行时,张某、李某等人又从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劫取钱财。虽然表面上看张某等人尚未着手,但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张某等着手实行后显然来不及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认定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祝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