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刘等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窜入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萧某的丈夫,萧某在当时的情形下有理由认为刘等人的行为对自己丈夫的生命会造成威胁,故被告人萧某随手操刀向刘等人砍去,是为了阻止对其丈夫的不法侵害,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苛求萧某应砍在不法侵害人身体的哪个部位才不算防卫过当,应认定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第二种认为虽证人陈某与被告人的供述都陈述了刘等人有用刀威胁,但陈某与被告人萧某系夫妻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应采信刘等人的证言,即其没用刀威胁陈某,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萧某与被害人曹某素不相识,如果不是因为丈夫陈某遭受人身威胁,就很难解释被告人萧某为何挥刀砍伤被害人曹某,虽马某、刘及被害人曹某否认用刀威胁陈某,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相矛盾,但在没有其他现场目击证人及找不到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采信有利于被告人萧某的证言,但萧某对被害人曹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过当,对其行为应定性为防卫过当。郭国斌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