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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占罪应当注意澄清的三种界限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270条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关于侵占罪的规定,该罪名的确立吸收了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填补了我国侵占刑事立法的空白,有利于打击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应注意澄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4、行为对象不同。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二、侵占罪与诈骗类罪的界限

    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贪污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拜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也有交叉,其作案手段亦大致相同。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私人财物。二是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中也有国家工作人员,为解决交叉关系对法律适用的困惑,《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侵占罪,按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由于贪污罪比侵占罪量刑幅度重,因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处罚的精神。

 

 

 

 作者:余 立 王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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