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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04年6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王某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款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均由原告承担。另原告欠被告父亲王某10000元,妹夫周某2000元,原告同意在离婚后一个月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并未按协议还款,被告周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原告按调解协议付清欠款。法院在审查周某的执行申请中产生了三种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表示愿意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偿还13000元债务,且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申请要求原告归还其父亲、妹夫的债务并无不当,法院应受理被告的执行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应是债权人王某与周某,王某与周某是本案标的所有权人,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已对该笔债务进行了处理,由原告进行偿还,故应是债权人王某与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原告偿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系诉讼关系中确认之诉与请求之诉的混合之诉,离婚一方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确认子女的抚养义务及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分担,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摊,是共同债务人内部对债务承担的确认,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对此共同债务,而要求夫妻双方对此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权,否则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案外债权人有变更、终止债务关系的权利,其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追索债务,亦可根据调解协议向一方追索,如果债务人不予偿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共同债务人原、被告偿还欠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按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故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案外人债务明显不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进贤县院:范国南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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