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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将租赁门面出租给第三人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蔡某自家有一门面,因年老体弱自己不能继续经营,便将的门面出租给的亲戚王某经营副食店,王某将一年的租金付清,因是亲戚关系所以双方约定的租金较为便宜,过了几个月后,蔡某却发现实际经营副食店的是陈某,原来王某将副食店租下后,擅自以高价转租给了陈某从中牟利,蔡某了解情况后极不高兴,找到王某理论:“我们是亲戚,我才以这样的价格把门面租给你,你怎么能这样做。你现在让陈某立即搬出去,否则我将收回门面。”王某认为自己已经租下了门面,可以转租给别人,而且自己每月照付租金,没有给蔡某造成损失。因此不同意蔡某的要求。

    【分岐】承租人王某可否将租赁的门面出租给第三人?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付了租金,双方租赁合同成立,王某将门面转租并没有侵犯蔡某的利益,所以蔡某无权收回门面。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和王某双方的租赁合同虽然成立,但是王某在没有通知蔡某的情况下擅自将门面租给陈某,蔡某有权收回门面。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在本案中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事先没有通知蔡某,并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而且蔡某将门面以低价转租给王某也是因为双方有亲戚关系,而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将门面租给陈某的行为是无效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不成立的,蔡某可以将门面收回,由此对陈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承担。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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