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岐】承租人王某可否将租赁的门面出租给第三人?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付了租金,双方租赁合同成立,王某将门面转租并没有侵犯蔡某的利益,所以蔡某无权收回门面。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和王某双方的租赁合同虽然成立,但是王某在没有通知蔡某的情况下擅自将门面租给陈某,蔡某有权收回门面。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在本案中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事先没有通知蔡某,并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而且蔡某将门面以低价转租给王某也是因为双方有亲戚关系,而王某将门面转租给陈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过蔡某的同意将门面租给陈某的行为是无效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不成立的,蔡某可以将门面收回,由此对陈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承担。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