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的同时又有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了保证担保。因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为其偿还了贷款,并同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分歧】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就本案中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如不登记担保公司是否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等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债权转让结果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即生效,抵押权也同时发生转让效力,无须重新登记。因为抵押物是对债务的担保,只要债务人不改变,就没有重新登记的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议最好还是重新登记为好,如果抵押物未重新登记,在行权时麻烦多多。
第三种意见认为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管析】
笔者支持第三个观点。按照《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受让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人。但是,鉴于本案的情形,因为担保公司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所以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那么,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应当如何确认呢?按照《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如果确认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那么《物权法》第176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将成具文!再者,如果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为其偿还了贷款,银行就没有权利与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使签订了是无效的,因为银行的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抵押权也因主债务清偿而消灭(《物权法》第176条)。所以,对于无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不仅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所谓的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就更谈不上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的这个地步。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喻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