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规范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宪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是目,纲举才能团结,这好比,中国共产党是宪法,全国各族人民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是其他法律,理应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组成广泛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句话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以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各类法律实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的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能,宪法同样也起到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谁违反了宪法,谁就是在反对共产党,这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问题,试想,如果共产党人连自己制订的宪法都能让人随意触犯和践踏,那岂不成了政治笑话?
其次,在中国人民已经昂首跨入二十一世纪之时,我国的宪法尊严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和实施呢?不然,由于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烙印在作怪,总有那么一部分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对宪法的尊严持藐视态度,致使违宪和公民人身权利事件屡屡发生,更为可怕地是某些政法部门的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私利,竟然不择手段利用执法权利去违反践踏宪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觉,好象违宪不是犯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才是犯法。那些掌握执法特权的人可以违宪不予追究,而普通老百姓一旦违反有关法规和条例便马上受到处罚,这无疑是一种“只许州官放大,不许百姓点灯”的政治腐败行为。试想,如果某些执法部门的人边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都敢触犯,那普通老百姓为什么不可仿效这种违法行为去触犯其他法律呢?现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宪法最不重要,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犯,唯有违宪而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再让这种违宪的现象继续下去的话,那些不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更大伤害?给国际上某些敌对势力对中国人权问题制造有机可乘的借口吗?这是否在严重危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呢?
再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历史意义就是拨乱反正,实事求是,重新确定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在此基础上修改了原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不相适应的宪法,使共和国宪法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上重新发挥作用。当今1982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业已二十周岁了。因此,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安定和中家命运,1989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就是有某些人假借中国共产党坚持真理,修正自身错误,开展反腐败斗争之际,把矛头直接对准中国共产党,反对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人民解放军维护宪法尊严,平息动乱的举动诬蔑成镇压学生运动,对手无寸铁的平民施暴,妄图颠覆社会主义中国,对这些信奉动乱的徒子徒孙来讲,一旦他们认为时机合适,岂不要蠢蠢欲动,唯恐天下不乱?特别是那些受“四人帮”流毒影响较深的人,妄图乘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年事已高,相继离去之际,阴谋重新夺回他们在中国的政治舞台,目前,他们已逐步渗透进入我国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正在向更高层次机构靠拢,如果让他们的阴谋得逞,那么在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身上所发生的悲剧岂不要重演,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他们的子孙重受二遍苦?中华民族再陷深渊吗?
为此,学习“三个代表”理论的精髓,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党制定的宪法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决不充许任何人假借反腐败之名干违宪的事,何况违宪本身就是最大腐败,我们对那些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为敌的人,决不能心慈手软,我们应把违宪罪的内容增订到刑法中去,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那些胆敢触犯宪法的人,不管其具有多么高的职位和多么大的势力,都必须依法进行审判,追究其违宪而应受到惩治的责任,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观当今世界上先进发达的国家都设立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保障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样,社会主义的中国要想在迈向二十一世纪奋斗中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就必须加强各完善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议,确保人民解放军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民主人身权利,只有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组成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的统一战线,由此推动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贯彻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为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步伐,复兴中华民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抵御任何外来势力的侵略而奋斗。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谢 楠 欧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