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不存在车与人的强弱之分,从第76条的规定上看,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应无疑异。
类型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立法上没有采取统一的模式,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归责方式,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看,主要是区分了如下两种情形而采取的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存在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或存在过错。机动车存在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或存在过错的情形,从第76条的规定上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赔偿的范围上,仍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例如,A驾驶汽车,因违反交通规则,将行人B撞伤,如果行人B没有过错,A因存在过错,应对B遭受的损害负全部赔偿之责任,如果B本身也存在着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来确定A承担责任的范围;2、机动车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或存在着过错。在机动车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或存在着过错的情形下,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看,立法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A驾驶汽车撞伤了行人B,如果A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不管行人B是否存在着过错,A仍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就确立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时的免责是由,即行人如果是因为故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对交通事故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的处理上,不是采取统一化的立法模式,而是将交通事故类型化而分别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总体上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仍采取的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仍主要是以过错来分配损害,同时,为兼顾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利益,也限制性的采纳了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演变,是现代侵权法的趋势,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了这一趋势,但不是很明显,略有些保守,相信,随着我国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交通事故等危险性活动领域内,无过错责任将最终得到确立。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