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原告应该向被告在外务工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现实中,原告往往会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原、被告户籍一般在同一个县)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方面原告认为被告在外打工多年可能会在打工地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关系网,无论在取证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会遇到一定阻力;另一方面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会因为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在打工地经常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而不予受理。
因为被告在外务工多年,被告户籍所在地以前的邻居对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的好坏都不会太了解,被告在经法院通知以后总是会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应诉,由于被告的缺席,原告提供的证据得不到质证,从而使法院无法查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子女、共同财产等情况的事实,因而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更不利于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终极措施,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相互推脱,这无疑对当事人的诉权是一种极大的侵害。为了充分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权,笔者对在外务工多年的当事人之间的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该由本院受理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二是应规定各单位或房屋出租业主对在本单位工作或租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出具经常居住证明的义务,从而解决原告取证难的问题。三是对被告回到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原、被告经传唤能够即时到庭的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郑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