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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富余的农村劳动力都走出农村来到城市打工,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女性,随着她们在城市里打工时间的增加,她们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她们嫁给了城里人,这就产生了外嫁女问题。现阶段,对外嫁女各种权益的保护还很不完善。需要立法者去研究如何立法以切实保护外嫁女的各种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2001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上的影响。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2.社会上的影响。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3.心理上的影响。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多是处于无奈而这么做的,她们本身的心理压力已足够大了,如果这时她们又没有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在周围和她们内心,她们都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因而她们没有归属感。另外,离婚后会失去土地的威胁也往往使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妇女很难提出离婚,这样她们必须要依附于她们的丈夫、忍受他的不尊敬,甚至是家庭暴力。

    土地权益的流失在经济上、家庭上、社会上、思想上对外嫁女的影响是深刻的,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妥善解决好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提高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的大事,也是建设文明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二、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权益中的现状。

    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出嫁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农嫁非”,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2.“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3.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4.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在我国的浙江、湖南的农村,还有一种“测婚测嫁”的方法,即农村女孩已到或接近婚嫁年龄的女孩不再分地,这种方法是连未嫁女的土地权益也剥夺了。

    而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还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甚至是完全不享有。在一些地区,是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部分剥夺,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只要有户口在,他们采取的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不平等的权益,比如有些地区村风民谷约定外嫁女享有其他村民土地权益的60%;也有些地区约定的是外嫁女可以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但子女不得再享有土地权益,或者规定只有一名子女可以随外嫁女一起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也有些地区对“随妻居”的家庭规定,只有该妇女及一名子女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再享有,等等。农村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上述外嫁女人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如果外嫁女再回来与村民争土地即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许多妇女在出嫁后即被强行没收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她们的子女也落户在娘家,依然不能享受上述土地权益。

    不管外嫁女在婚嫁过程中是部分丧失了土地权益还是完全丧失了土地权益,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我国一直重视男女平等,强调女人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责任田如何解决,作了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就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特别是2003年3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木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外嫁女完全是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利的。剥夺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三、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非法剥夺的原因分析。

    1、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是我国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民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我国的耕地却相对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0.09公顷,还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较低,加上农业的平均产量也较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许多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多分得一点地,便千方百计地剥夺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2.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不再与娘家当地的村民争土地。特别是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3.政府对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国家颁布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做广泛、深入的宣传,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和学习。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

    4.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地区比较贫穷,加上长期形成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的了解就更少。因此,外嫁女很少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有基层干部外嫁女反映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6.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比较难。《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土地承包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却不对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那发生征地补偿费纠纷的问题呢?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到各家各户之后,就很难就有预留的土地,如果发包方不让外嫁女承包土地,而外嫁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发包方应让外嫁女承包土地,可是这时发包方又怎么能有多余的土地再给外嫁女承包,发包方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外嫁女的损失呢﹖因此,有时候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便变成了一句空话。

    7.国家没有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援助。虽然外嫁女就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向妇联反映、向人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但这些对于解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来说还是显得微不足道的,外嫁女需要更多的社会援助。

    四、如何加强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如何改变外嫁女目前在土地权益上所处的劣势,笔者的看法和意见是:

    1.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把维护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当作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来认识,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妇女权益及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要进一步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决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2.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3.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

    4.教育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她们行使这些权利,是改变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最根本的办法。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需要从源头抓起。要改革农村教育体制,通过建立妇女教育基金,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女童教育经费;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加强监督力度,保证农村妇女再教育发展。

    5.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不断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士地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外嫁女土地权益方面,应着力解决好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剥夺、受侵害时应采取样的补救措施、方法等问题。

    6.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援助,逐步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组织。应在县级以上城镇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从制度上保障外嫁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保护外嫁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立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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