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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铲他人果树 村干部究竟犯何罪?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村民刘某于2004年5月与村委会签订山场承包合同,承包村部山场12亩,承包期间五年,用于种植脐橙。2006年3月,村干部王某以刘某未一次性交齐五年承包款为由,擅自将山场转包他人,并率众将刘某所种脐橙树苗全部铲除。经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评估,被毁果树价值计人民币12000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村干部王某的行为存在三种定性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第二种意见构成破坏生产经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村干部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犯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的对象是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貌似滥伐林木罪。但从犯罪对象上看,毁坏的是刘某种植的果树,不属于滥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对象,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刘某未一次性交齐五年承包款为由,擅自将山场转包他人,并率众将刘某所种脐橙树苗全部铲除,表面上符合本罪犯罪的构成。但从王某的主观上来看,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率众毁损属于刘某所有的果树,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组织带领村民毁损刘某果树总价值12000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系干部,精神正常;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刘某对果树的所有权的结果,却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综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作者:龙南法院 胡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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