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夫钟某在被告李某处租用石灰打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触电身亡。被告未履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发生触电事故主要是因为钟某在忘关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捞沙筑堤而将电线及开头带进石灰中,该事故是钟某自身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出租人,依法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故依合同法判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形,故起诉方式选择具有了双重性。但该两种方式却有着极大的区别,对当事人权益涉及较大的主要有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不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赔偿对象上,只赔偿人身、财产损失,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害。而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对象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害,有的还包括精神损害,且有的特别法对赔偿标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定残之日起,受害人最长只能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具体到本案,因袁某提起本诉讼的法律规范基础是合同法,故法院也依合同法以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基础不同,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将产生重大影响,应慎重选择诉讼方式。
作者:龙南法院 代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