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根据该规定,这就不难看出,发放工资的凭证,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着,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将其保存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分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自己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工资条”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同时,该《证据规则》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就本案而言,根据该《证据规则》,“工资条”的出示与不出示都将对家电厂不利,只要人民法院责令家电厂提供“工资条”等证据,农民工刘某就有打赢官司的可能。理由很简单:如果家电厂向法院提供了“工资条”等证据,那么刘某有了“工资条”,且有家电厂年底付清3600元工资的口头承若,官司就能获胜;如果家电厂拒绝向法院提供“工资条”等证据,那么,不仅说明该证据对家电厂不利,而且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规则》,可推定农民工刘某被家电厂欠薪的主张成立。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农民工刘某胜诉,其理由就在其中了。
作者:章贡区法院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