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官司?如何打赢(四)
从医学鉴定的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
在代理李某与深圳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中,两级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的门诊病历字迹潦草,根本分辨不出是什么字,但诊治概要却做出自己的解读。在法庭上,笔者认为诊治概要有部分事实来源于医方门诊病历,而病历关键字迹根本无法辨认,因此诊治概要事实不清。而诊治概要是鉴定分析与作出结论的事实基础,基础不扎实,结论自然难以站住脚。最后法院认定医方存在过失,判决医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