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因为发生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当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因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刘某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他就提前离开了工作单位。此时,双方对刘某的辞职、房屋的腾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解决房屋腾退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房协议。这一新协议是双方就房屋的价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它的标的是房屋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所以,本案应当依照民法予以处理,而不应适用劳动争议的规定。
作者:赣县法院 吴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