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A医院见死不救固然可恶,但医院毕竟是一个服务性机构,并不完全为公益,有着自身利益的盈亏,其与伤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伤者欠费且不支付当属违约,医院也就有权拒诊,故A医院之举属道德范畴。
但笔者不以为然,认为有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对无名氏进行救治是A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实施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也分别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中可以看出:一是对危急患者的救治是医院、医师的义务;二是转诊仅仅是由于技术原因,而不是钱;三是同样可构成犯罪。而本案中,一方面无名氏属危急患者;另一方面A医院拒诊仅仅是因为无名氏欠费;三是已造成无名氏死亡,属后果严重。
2、医务人员对无名氏不予救治是不作为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的杀人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别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从前面分析可知,对无名氏的抢救是医务人员的特定义务,但他们却将之遗弃,明显属于不作为,且他们是在能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
3、医务人员对无名氏之死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一方面,医务人员明知无名氏为危急病人,如不救治将会导致死亡;另一方面,他们明知如B市120不接诊,无名氏只有死路一条;再一方面,他们既没有履行自身义务,也没有确保B市120接诊,对无名氏的死亡听之任之。
作者:兴国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