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甲将乙撞伤完全是因为乙突然从路旁窜出,抢过马路造成的,甲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本案完全是意外事件。对于乙的死亡,甲虽应受到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将乙撞伤的行为,虽属于意外事件,其并无过错。但事故发生后,甲便负有救助义务,而甲不但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反而将昏迷不醒的乙拖入树林,其主观上明知乙可能会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客观上甲实施了藏匿行为并直接导致了乙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