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27岁)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8个月后,因其丈夫李某出国学习,王某遂向该公司提出让公司安排自己带薪年休假,但该公司不予批准,称如有事可以请事假,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王某不服,遂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作出王某尚未达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遂裁决对王某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机关的裁决。
评析: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息休假制度一样,是对职工实施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要经过向单位申请由单位批准并根据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单位作出具体安排。《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劳动者必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的是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本案中,王某进入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仅有8个月的时间,尚未达到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故该公司不予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并不违反国家规定。因此,仲裁机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