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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07-25    作者:孙新律师
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附件2、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第四十二条中的大型货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佩戴助听设备。”第6目修改为:“下肢: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四、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主管卫生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之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只能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六、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小型、微型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     七、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考生为右下肢残疾人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考生为双下肢残疾人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八、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九、本修正案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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