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刘某在汽车站买好车票以后,突然想进洗手间方便一下,可刘某刚到门口,却被告知是一元钱并扔给其一包纸巾,刘某解释说,自己不需要纸巾。洗手间管理员却说,要不要纸巾都是一元钱。
显然案例中的汽车站洗手间管理员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强行搭售纸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予禁止。
二、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含义及其构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本人认为同样包括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案例中管理员的行为就构成搭售行为,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除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等。
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5)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