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为了保证案件日后的顺利执行,法院应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二、增强保险意识,实现事故车辆风险转移,提高赔付能力
针对机动车保险不够规范的现象,车辆管理部门应与保险部门配合,加强机动车保险宣传,根据机动车的不同使用性质,有条件地提供各类投保方案,供车主选择,以转移机动车运行中的风险,从根本上提高对交通事故中死伤人员的赔偿能力。
三、针对交通事故案件大量增加的特点,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议庭
当前交通事故案件大量增加,且涉及的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之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需要法官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处理这类案件。而且由于受害方因遭受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在交警处理过程中,肇事方又没有积极地理赔,往往情绪比较激动,更要法官腾出专门时间去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因此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及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四、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人民法院可经常通过案例报道等形式做好道路安全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会昌法院 赖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