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前罪主体不同。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亦与前罪不同。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受命于国家,直接对国家负责的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岗位应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及其机关,以及为维持这些机关正常 运行而派生的各部门。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者:赣县法院 吴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