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量刑上,犯挪用资金罪,其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其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笔者在此试对两罪的法益保护格局和层次进行比较,来阐明两罪存在的实质性差别及其在量刑上规定差别的合理性。
从法益格局上看,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设置挪用资金罪防范的是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破坏,着眼财产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微观权属;而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置挪用公款罪防范的是公有财产为私人所使用,着眼财产公有与私有之间的宏观权属,并对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作特殊的保护,关注的是资金收益结果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中的公私利益冲突。
从法益层次上看,根据其主体不同,有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三个层次。所谓国家法益,是指以国家作为法律人格所拥有的公法益;所谓社会法益,是指以社会整体作为法律人格所拥有的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所谓个人法益,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并由刑法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理论上,公有财产属于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私有财产属于个人法益。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而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是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应重点保护国家法益,只有国家利益得到了保护,有了好的社会环境,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对两罪量刑差别的认识、理解和评价应在充分了解宪法平等权的实质精神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所以,那种主张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趋于平衡,以贯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的观点,恰恰是没有认清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也没有清楚地界定两罪法益保护上的差别。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国华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