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法律与建筑无障碍设计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社会工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程,正如社会科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之所以叫做科学,是要自觉地适应现代科学(自然科学)风尚。(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97年版,第一章。)因此,将社会科学类比为科学,实是现代性语境的使然。同样,将法律或其他社会活动类比为工程,也是现代性语境的使然。
与工程相比,人类行为的另一极是文学。其实法律同时具备工程和文学两种品质。在一切文学种类中,故事与法律最接近,因而有法律故事学。(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在一切工程中,建筑与法律最接近,理由如下:
1、法律是一种文化,建筑也是一种文化。法律有自己的传统,建筑也有自己的传统。
2、法律是世界性与地方性的结合,建筑也是如此。在文化层面上,越是地方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这对建筑与法律都适用。在操作层面上,法律的适用得结合地方的风俗习惯,建筑更得勘察地方的水土。
3、法律的运作是在既定的规范内求极值,例如为律师当时人求极值,法官在裁判中求案件对社会的极值。建筑也是在既定的规范(设计施工规范等)内求极值,设计与施工都要力求委托方最大程度的满意。
4、建筑规范的制定得考虑经济与安全的平衡,规范要求太高,不经济,太低,房屋不安全。法律规范的制定也是如此,得考虑到经济与安全的平衡,规范要求太高,执行难度大则不经济,太低,规范力度不强则不安全。
5、法律与建筑都关涉国计民生。建筑是人的身体的栖居,法律是人的行为的栖居。
没有人不认为建筑是严格的工程,但建筑也是写在石头上的史诗。建筑跟法律一样,其实都兼有工程和文学的双重品质。在当代社会中,现代法律已受到后现代法学的质疑。在工程中,唯建筑与法律的旨趣相同,在探索后现代建筑。
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流派是: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故事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信春鹰文)。后现代建筑按后现代建筑理论家詹克斯的分类,有六种流派:历史主义的,直截了当复古的,新民间风格的,特定都会主义的,隐喻及玄学的,后现代空间。按詹克斯的分类,⑴后现代建筑把建筑的使用主体——人,特别是中下层人,摆到了重要的位置(李大夏:《后现代思潮与后现代建筑》,载顾孟潮等编:《当代建筑文化与美学》,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89年版);⑵除后现代空间(这其实是詹克斯为后现代建筑之不可定义留下的归类余地)外,其他每一类的名称都可以用到后现代法学上。
在后现代法学中,法律故事学对现代法律的批判是主要的,这不仅因为其他二流派可视为该派的在特定方面的深化,更主要的是其他二流派所批判的的不足并非现代法律特有,古时或许更甚。法律故事学批判现代法学只讲一个故事,从而使得“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同性恋者等”被排除在主流话语之外(信春鹰文)。后现代建筑批判的也是现代建筑的齐一。看来两者批判的都是“一”——一个故事或一种形式,关心的都是“多”——更多的人。
后现代建筑是实实在在的,放眼一望,那些不是方形或圆形盒子的建筑都可以说是后现代建筑(在中国稍有些麻烦)。后现代法学也是实实在在的,虽然思想的实在性让人不好捉摸,但仔细寻觅,你决不会一无所获。现在的问题是:谁能在现代法律中指出哪条哪款是后现代法律?——那些不是现代法律的我们叫做“前现代”而非“后现代”。这也难怪后现代法学“杀了上帝,仍然按上帝活着时候的安排生活”(转引信春鹰文),他们不得不如此。
原因在于,后现代法学是解构的,不是建构的。这与后现代建筑于解构中能建构有所不同。不过,既然法律与建筑有太多的亲缘关系,法律(不止是法学)如欲使自己走向后现代,还真有必要向建筑学习。在此强调两点:
1、后现代建筑之“后”体现在建筑设计上,建筑中的结构设计及施工都是现代的。建筑设计一方面受结构及施工的制约,但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建筑结构及施工技术是现代性的,建筑设计才有更多的自由度。(比如,正是因为有网架结构和薄壳结构等结构选型以及现代施工技术,才有现代体育馆的多姿多彩,否则,罗马竞技场的样式必定沿用至今。)建筑中,现代与后现代是结合在一起的,现代是一种手段,后现代才是目的。同样,在法律及法学中,现代也应是一种手段,后现代才是目的。
2、建筑设计中的人本主义原则体现在建筑的每一个细节上(不熟悉建筑的人只要走一走自家的楼梯,看看是否走得舒服,这能说明设计的好与不好),尤其体现在为方便残疾人(身体上的边缘群体)所做的无障碍设计上。建筑规范对建筑无障碍设计有专门的规定,这是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与此相仿,法律如欲包容边缘群体的声音,聆听他们的故事,则也应做法律无障碍设计。建筑无障碍设计并不是后现代建筑特有的,但后现代建筑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人都当作边缘群体,他们因社会位置、观念、癖好、利益等的不同因而有不同的要求,建筑设计时都应最大程度的满足,即应做到广义上的无障碍设计。现代法律是不是应把所有的人都当作边缘群体,并以此作为原则走向后现代是值得思量的。
法律与建筑都具有工程品质,这决定它们都是现代的;二者又都具有文学(或文化)品质,这决定它们又都是后现代的。在建筑中,现代(工程)与后现代(文化)能很好的结合,最好的建筑是那种看起来从地底下长出来的建筑。在法律中,现代与后现代是否能很好的结合,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一个努力的方向应是:以现代的“工程”力量让法律直接从地底下长出来,至少应让法律看起来好像是从地底下长出来似的。
沿此方向走,则情况大抵会如梁思成所言:
“但是当时的匠师们,每人在那不可避免的环境影响中工作,犹如大海扁舟,随风飘荡,他们在文化的大海里飘到何经何纬,是他们自己所绝对不知道的。在那时期之中,只有时代的影响,驱使着匠师们去做那时代形成的样式;不似现代的建筑师,自觉要把所谓自己的个性,影响到建筑物上去。”(《中国建筑艺术图集》,百花文艺出版社99年版,第2页)
这里的关键是文化的大海存在,现代法律人与后现代建筑师都能像古代的匠师们一样,纵然随风飘荡,但总是在扁舟大海。文化的大海的存在,在法律上的第一要义,自当是法律无障碍设计原则,以此原则,各种文化及亚文化才可能找到法律上的经纬。
亚北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