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对该报告进行研究过程中,面对从1989年至2003年间的328例错案,深切地感受到司法实务部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肩负的重任,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加强证据观念,尽量防止错案的不幸发生。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美国官方没有专门的错案统计数字,该研究项目组主要依靠从各种媒体报道中收集相关资料。为了更好地总结出错案产生的原因,报告的统计数据中没有包含两宗大规模错案中涉及到的135名被错误指控的被告人,即1999-2000年在洛杉矶RAMPART 地区和2003年在德克萨斯州TULIA地区发生的错案丑闻,他们共收集了自1989年到2003年15年间的328例错案,男性316名,女性12名。其中145人依靠DNA洗清了冤案,183人依靠其他证据得以雪冤,平均来说,他们无辜地在监狱呆了10年以上,有4人发现是错案时已经病死在监狱里了。在过去15年中,错案被发现的比例逐年递增,从90年代初平均每年12件到2000年后平均每年43件。四个发现错案最多的州分别是:伊利诺伊州54人,纽约州35人,德克萨斯州28人,加利福尼亚州22人。
该报告最后得出了三个结论:
第一,97%的错案主要集中于谋杀和强奸两类恶性案件,其中谋杀案199例,占61%,已有73个无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强奸案120例,占37%。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罪案件只有6例,毒品及财产型犯罪有3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从1999年至今,约半数的错案是依靠DNA发现的,其中强奸类错案有88%是依靠DNA被发现的,伴有强奸行为的谋杀类错案有20%也是依靠DNA被发现的。
第二,对强奸案来说,90%的错案是由于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造成的。其中不同种族之间的错误指认最容易发生,约50%的强奸错案是由白人女性被害人错误指认黑人男性被告人造成的。但实际上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只有不到10%的案件是黑人男性对白人女性实施的性侵犯,这意味着在强奸案中黑人男性被错误指控的风险非常大。
第三,对谋杀案来说,错案主要是由于虚假自白和伪证造成的。青少年和精神有障碍的被告人这两个弱势群体容易出现虚假自白,由虚假自白造成的青少年错案中的被告人几乎都是黑人和墨西哥人,这表明种族歧视在美国青少年司法审判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伪证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真正案犯为了逃避司法追究蓄意进行伪证,以及同一监号囚犯及其他警察线人的伪证等等。
研究者指出,该报告的错案数字相当保守,考虑到错案报告基本没有涉及伤害和毒品案件,以及那些尚未应用DNA技术进行鉴定的强奸案,被忽略的未判死刑的谋杀案,抢劫等类型案件中DNA根本发挥不了作用的事实,可以肯定的是,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错案没有被发现。“根本无法更精确地估计在美国发生的错案究竟有多少,该报告披露的错案只是美国冰山般错案的一角。”
二、 为什么已发现的错案主要集中在强奸和谋杀两类恶性犯罪中?
毋庸置疑,现代物证技术的发展是能够发现错案的首要因素。尤其在强奸案和谋杀案中,案犯遗留的实物证据相对较多,更加适合应用DNA 技术进行鉴定,从而给法庭提供更为科学、客观、真实的证据,这也是自90年代后强奸和谋杀两类案件被发现错案比例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实际上,错误的指控完全有可能发生在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能够发明足以与DNA技术相媲美的用于甄别其他类型犯罪案件证据的新的物证技术,可以预见到,被发现错案的数量将会大幅度上升,甚至成千上万。
以抢劫案为例,与强奸案中被害人和强奸犯基本是陌生人一样,被害人与抢劫犯也基本不相识,目击证人包括被害人的指认在案件证据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DNA物证技术的应用,强奸类错案发现的比例很高,而DNA物证技术在抢劫案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如果基于以下三点进行逻辑推理,第一,美国抢劫案数量远远超过强奸案,以2002年为例,美国联邦调查局估计向警方报案的暴力强奸案有95135件,抢劫案有420637件,最终导致20126人和77342人分别在强奸案和抢劫案中被逮捕;第二,在两类案件中,目击证人与案犯不认识的情形下发生的目击证人指认证据,抢劫案件中占到四分之三,强奸案件仅占三分之一;第三,相对来说,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案发时与案犯共处的时间较长,对案犯的体貌特征掌握的较多一些,而抢劫案往往瞬间发生,案发时间非常短暂,被害人没有更多的时间记住其体能特征。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发生在抢劫案件中的被错误指认的案件数量将超过在强奸案中的数量。
其次,由于谋杀案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后果严重,被关注的程度更高,导致错案的发现率较高。美国在押的囚犯中,13%被指控犯有谋杀罪,但错案中谋杀案的比例达61%,尤其在那些并非凭借DNA技术所发现的错案中的比例高达83%。虽然美国在押囚犯中只有0.25%是死刑犯,但错案中死刑犯的比例却达22%.只有两个可能的假设可以说明这种极端不协调的比例:
第一,发生在谋杀案,尤其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中的错误指控的几率并不一定高于其他案件,由于谋杀案以及死刑判决的后果非常严重,基于对死刑案件的高度重视,各方面投入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所以才有可能发现存在错案。而谋杀案中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大多被忽略了。如1999年,新的DNA证据证明,对丹尼斯(Dennis Fritz)进行的强奸及谋杀罪的指控是错误的,丹尼斯从终身监禁被无罪释放出狱。但是他的错案得以偶然发现,却是因为他的被判处死刑的所谓同案犯被证明无罪,才最终导致他的错案被发现。如果他的所谓同案犯被执行了死刑,丹尼斯极有可能终身呆在监狱。如果这个假设合理的话,那无疑表明若投入更多的资源对其他在押犯进行错案排查,也将发现成千上万的没有被发现的错案。
第二,如果第一种假设不尽合理,那可能意味着错误的指控更有可能发生在谋杀案件中,并更多地发生在死刑案件中。不可否认,各司法实务部门在破获恶性犯罪案件中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有着强烈的破案动机和需求,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调查取证相对比较困难,同时,真正案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强烈动机而蓄意陷害无辜。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更多的错误指控。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假设,我们可以大胆地得出的结论,即这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既有可能是在谋杀案件尤其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件中更多地错误指控了无辜的人,也有可能是我们投入了更多地资源对谋杀案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了调查,才导致错案发现的比例较高。
三、为什么无辜的人会进行有罪供述?
研究中发现,虚假自白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因素。328例错案中有将近15%的错案被告人提供了虚假自白,1例为盗窃罪,9例为强奸罪,41例为谋杀罪。在看到这个统计结果的时候,很多人都产生了同样的疑问,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美国宪法修正法案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非常周全的保护,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无辜的人进行有罪供述,自证其罪?通过对错案被告人种种情形的深入分析,综合来看,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逼供的结果。通常在恶性案件尤其是被害人死亡的谋杀案中,在难以找到目击证人,难以收集到其他高采信力的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往往对被告人进行连续的高强度讯问,甚至诱供,骗供,导致本来清白的被告人经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进行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第二,辩诉交易的代价。错案中约有6%在诉讼中采取了辩诉交易,包括15例谋杀案被告和4例强奸案被告。目前,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超过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降低了指控方取证的难度,提高了被告人的认罪服判率,减少了上诉率。只有10%的刑事案件是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可以设想如果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增加一倍,美国的司法审判系统就会由于司法资源的难以支撑而崩溃,不容置疑,辩诉交易对于提高美国司法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从检察官到法官,都倾向于更多地运用辩诉交易,以提高司法效率,使法官和检察官数量很少的司法体系得以均衡发展。对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来说,通常会以比陪审团审判更轻的罪名进行起诉,这样被告人一方可以规避一个风险,就是一旦在法庭由陪审团宣判有罪,通常会受到比辩诉交易更为严厉的惩罚。但是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一些错案的被告人担心如果要求法庭审判,控方的证据万一被陪审团确信,自己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死刑惩罚,或者更长的监禁刑,不得已采取了辩护交易的方式。其中,有的谋杀类错案中的被告人就从一级谋杀罪降为二级谋杀罪起诉,避免了死刑的可能性。
第三,青少年及精神有障碍的弱势诉讼群体的客观存在。与成人错案中仅存在13%的虚假自白相比,青少年错案中44%是由虚假自白造成的。尤其在12至15岁的青少年错案中,虚假自白的比例竟高达75%。另一方面,与精神正常的被告人仅有11%是由于虚假自白造成的错案相比,精神迟滞、呆傻或者有残障的被告人在错案中作虚假自白的比例高达69%。
四、司法实践中如何强化证据观念,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
美国错案报告中328位沉冤得雪的被告人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尽管中美司法制度和理念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强化证据观念,应该是我们共同的追求目标。
1、必须重视现代物证技术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应用。
美国错案报告揭示出,正是由于DNA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专家证据中,才导致更多的错案被发现。我们知道,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物证自己并不能到法庭上去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人的力量,必须由人来解释物证所反映的案件情况。 而解读物证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知识,所以物证与科学之间的关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离开了科学便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诚然,物证在执法活动中的早期运用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的特点,但是随着相关科学的发展,物证技术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执法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一些科学发达的国家中, 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比如在错案发现中发挥重要作用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自八十年代被发明并应用在刑事案件破案方面,至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全美50个州有400余个法医实验室,现已有超过21个州向美国联邦申请拨款建立DNA实验室。1994年美国联邦通过了DNA法案,后来又建立了美国DNA前景委员会,专门负责分析DNA技术发展的前景,DNA样品的检测标准,以及DNA在法庭证据方面的应用等。1998年10月,美国建立了联邦罪犯DNA数据库,对凡属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均采集DNA样品,然后进行检测,之后将结果存入计算机。由于美国重新犯罪率比较高,建立DNA罪犯数据库十分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加快破案的速度。目前已有超过26个州与美联邦DNA数据库连网。DNA的采集也已经不仅限于从血液中提取,他们可以从信封上的唾液、口胶糖、口罩、毛发、衣领上的汗渍、现场遗留的精斑等物品上采集DNA的样品。由于DNA的广泛应用,加快了侦破案件的速度,保证了确认罪犯的可靠性。物证开始在各种证明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的司法证明活动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因此我们的各种执法活动也必须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2、必须加强对被告自白的证据补强规则。
错案报告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虚假自白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甚为复杂,是被指控犯有罪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他们是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主要对象,一切刑诉活动都是围绕着他们进行。由于他们对于自己是否犯罪,为什么犯罪,如何犯罪是最清楚的,通常情况下,避害趋利最为明显,他们总是消极供述而积极辩解,主观上推脱不知情、非故意、被胁迫、不得已、被害人先动手等,客观上推脱不在场、未参与、非主犯,推脱不掉就称不记得或者想不起来。所以一旦被告人进行有罪供述,往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由于重视诉讼当事人的意愿和自决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作出有罪供述,比如辩诉交易中,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不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只有对审判庭外的自白鉴于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大,其信用性较低,因而要求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实际上就是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必须切实贯彻这一原则,防止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该错案报告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减少对虚假自白的证据采信,减少错误指控提出了救助方案。即在警方审讯中全部进行监控摄像,这样可以在庭审中由陪审团和法院根据提讯当时的情形判断是否采信被告人自白,防止错误指控。无独有偶,2004年6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错误指控研究中心教授托马斯(Thomas p. Sullivan)发表了最新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论断。作为美国前联邦检察官,他访谈了全美38个州的238个执法机构,研究发现,在审讯中应用录音和录像的方式进行审讯记录,可以极大地、非常有效的降低错误指控。这些录音录像记录最终受益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自身,也包括警方,检察官,陪审团及法官。
3.加强目击证人辨认策略研究和应用,有效防止错误指认。
针对错误指认的问题,报告认为警方应该在组织目击证人指认时加强策略应用,以降低错误指认的比例。由于错误指认证据已经成为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1996年,美国心理学-法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y Law Society)专门成立了一个分会研究目击证人辨认程序,1998年该分会发表了著名的《目击证人在对真人队列及照片进行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推荐程序》(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Recommendations for lineups and photospreads)报告。 该报告经过心理学、行为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结果表明,当一个目击证人在观察待辨认的一列队伍的时候,他/她会在该列队伍中比较谁的特征最象他记忆中的作案人。如果作案人正好在队列中,真正的作案人通常会被辨认出来;但是如果作案人根本不在队列中,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错认问题。他们的实验证明,如果先让目击证人观察一个包括作案人的六人队伍,然后再将真正的作案人去掉,让目击证人重新辨认,通常的辨认结果是目击证人会指认一个另外的人,而不是说作案人不在,研究者称这种状况为相关判断法(Relative judgment process);如果事先提醒目击证人作案人可能不在队列中,则会相当程度地降低错误指认的比例;虽然目击证人的指认往往存在问题,但是陪审团对目击指认证据却有着非常高的采信度。为此,研究者提出,最好的办法不是提高陪审团对证据的辨别能力,而是提高警方组织目击证人在真人队列和照片队列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下面就是他们研究证明可以很好地防止错误指认的四条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甚至不需要新的诉讼费用投入,却会极大地降低错误指认的比例,防止冤枉无辜,而放纵真正的案犯:
其一,负责组织真人队列和照片队列进行辨认的人不应该知道队列中谁是正要确认的犯罪嫌疑人。 这会防止目击证人被警方误导。
其二,目击证人一方面应该被明确告知正在寻找的嫌疑人可能不在待辨认的真人或者照片对列中,所以在最后不一定要给出辨认结果;另一方面还应该被告知负责组织队列的警方人员也不知道队列中谁是本案的嫌疑人。这样既会能够相当程度地防止目击证人由于受“相关判断法”的影响,错误指认无辜者为嫌疑人的比例,也会防止目击证人产生向警方人员寻求指导的想法。
其三,在待辨认的真人或照片队列中,不应该根据目击证人的事先描述或者基于其他因素,将嫌疑最大的人处于突出的,明显不同于其他人的位置,从而使假定的嫌疑人在目击证人指认过程中吸引更多的注意力。 该规则也是基于“相关判断法”出发,如果警方在辨认队列设计中突出他们认为嫌疑最大的人,那么这种设计无疑会强化目击证人应用“相关判断法”,从而产生错误指认。所以不应该设计让人根据队形位置就能推断出谁就是嫌疑人的队列。
其四,应当由目击证人在辨认现场清楚地描述并确认嫌疑人,而不是根据目击证人事后的回忆、比较来确认嫌疑人。这条规则主要基于目击证人的信心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判断的准确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孙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