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的概念与彩票合同的界定
因对彩票的性质认识不一,导致对彩票所下的定义五花八门。有的从经济学角度,认为彩票是一种商品,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税;有的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彩票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娱乐性游戏;有的从法学角度,认为彩票是一种合同;广大彩民则把彩票看作是发财的机会。按照我国官方最近的表述,“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彩票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彩票信息是否存储在纸介质上,可将彩票分为有纸型彩票和无纸型彩票;按购买人的参与程度,可将彩票分为被动型彩票和主动型彩票;按彩票的销售方式,可将彩票分为人工销售彩票和电脑销售彩票,等等。
彩票的发行、销售、开奖、兑奖、资金管理和运用等过程和方面,均会涉及到合同关系,如国家彩票监管部门和发行部门之间、国家彩票发行中心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彩票行政合同关系,彩票发行人和代理商之间存在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彩票发行人和广告公司、公证部门、安全保卫部门之间存在相关的民事合同关系,彩票发行人和购买人之间存在彩票买卖合同关系等。显然,彩票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彩票合同,是指彩票购买人按照彩票票面金额支付价款,彩票发行人交付彩票并移转彩票的所有权于彩票购买人,彩票购买人按照彩票发行人事前公布的规则享有中奖机会的合同。
彩票合同性质探究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称为非典型契约,谓法律上未设特别规定之契约。关于彩票合同,既无专门的彩票法予以规定,合同法亦未对其名称与规则予以确定,故属无名合同应无争议。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彩票购买人在购买彩票时,无法确定自己能否中奖,相应地,彩票购买人除了一纸彩票要么一无所获,要么获得高额回报,具有“以小搏大”的属性,因而彩票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但彩票合同究属诺成合同抑或实践合同,观点差异甚大。一种观点认为,彩票合同属诺成合同,一旦出卖人与彩票购买人就彩票的买卖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出卖人交付彩票,属于履行彩票合同中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履行缔结合同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票合同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合同标的物──彩票作为成立要件,故彩票合同属实践合同。
主张彩票合同属诺成合同的理由有:第一,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大部分属诺成合同,只有少量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且实践合同需要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彩票合同属实践合同,要以交付彩票为合同成立时间;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规定,彩票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与此最相类似的是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不是确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仅仅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一个凭证而已,故在与此最相类似的彩票合同中,只要出卖人和彩票购买人意思表示一致,彩票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第三,彩票的发行与购买,不以奖金或奖品的给付为条件,只要发行人与购彩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笔者认为,据以证明彩票合同属诺成合同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大部分合同确实均属诺成合同,但并未规定实践合同需由合同法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合同法只规定要式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并未排除当事人对合同订立要求的约定;第二,彩票合同与保险合同均属射幸合同,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两者最相类似,更不能得出彩票合同也属诺成合同的结论。实际上,若排除彩票的公益性质,彩票合同毋宁说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更相类似。保险合同之所以未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和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因为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即使丢失其一甚至全部丢失亦可通过其他途径找寻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如查阅保险公司的档案),而彩票合同就完全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因为现有的部门规章均明确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即彩票是确定购买人是否获得中奖机会的唯一凭证,彩票的灭失将导致所有权利的丧失;第三,彩票的发行与购买虽不以奖金或奖品的给付为条件,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略彩票本身的交付。对于绝大部分彩票合同来说,将随着中奖号码的开出而终止合同的履行,也即意味着绝大多数彩票购买人除了获得一张彩票外将别无他获。彩票的交付对于所有彩票合同来说均属必须,而对于绝大多数彩票合同来说更是彩票发行人给付的唯一物。
彩票合同性质的实践意义
关于彩票合同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不同选择,决定了彩票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的不同。笔者认为,要在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中作一选择,首先需对彩票本身的属性和彩票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作一分析。对有纸型彩票来说,彩票首先具有“物”的属性,但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凭证,另外,彩票还是彩票合同本身最为关键的内容即射幸机会得以固定的唯一外在形式。所以说,彩票的权利属性是主要的,因为彩票的意义主要不是体现在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对象,而是这张特殊的纸另外表彰有其他的权利。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彩票的辅助属性,即其作为“物”的属性。彩票作为“物”的属性决定了彩票可能成为合同的标的物。
要式合同又称要式契约,谓为契约要素之意思表示,须依一定方式而为之契约。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彩票合同属无名合同,自无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者,然而是否属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之情形?这要看彩票合同的具体内容。彩票的销售往往由发行人以一定的公告或以购票须知的告知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本次彩票类型、发行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开奖、兑奖、中奖几率等一系列具体内容,而由购买人自愿选择购买。彩票的销售不可能进行个别商议、讨价还价,所以彩票合同无可争议地包含众多格式条款。对于彩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购买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不可能加以改变,除非格式条款本身因违法而无效。对于目前国内的两大类彩票,中国体育彩票原购票须知第一条规定,“本彩票为中国体育彩票电脑型。每注兑奖号码售价2元,兑奖号码以本张彩票记录的电脑打印数码为准”,目前的购票须知第二条规定,“所购彩票以本张彩票打印信息为准,购票者在打印前应予以核对确认”;中国福利彩票购票须知第一条规定,“本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行,每注2元,以投注打印数码为准。本票已加密,伪造彩票必究”,第二条规定,“本彩票为兑奖凭证,不记名、不挂失,……”从上述规定看,似乎只约束兑奖以彩票记录的电脑打印数码为准,但从彩票与彩票合同的密切联系及彩票发行的客观实际看,可以认定彩票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即彩票合同属要式合同。彩票合同既属要式合同,其成立自然需要彩票的做成与交付(相对于购买人来说即为彩票的接受)。然而,彩票的交付与其他纯粹作为书面合同的交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因为彩票的交付对购买人来说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彩票的交付不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同时也成了发行人应履行的一项主给付义务(在绝大多数彩票合同中,彩票发行人也只需履行该一项义务)。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彩票合同既属要式合同,也属实践合同。从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要遵循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又要完备特定的手续,即彩票的做成与交付(相对于购买人来说即为彩票的接受)。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