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将数人并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的情况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的结合方式,将其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其中,将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行为范畴,承担连带责任;将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归为多因一果,由各行为人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直接结合的属于共同侵权,反之则为多因一果,两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体系。
审判实践中,由于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分比较模糊和抽象,而不同的责任形态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甚巨,所以,有必要根据相关法理对其作出区分。
直接结合的含义
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人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
在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是行为的结合而不是原因的结合;数个行为凝结成为一个行为,相凝结的数个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原因引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并不包括简单的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二是要求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这些侵权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同一损害后果。例如甲、乙二人均与丙有仇,二人不约而同地向丙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二人分别所下毒量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二人分别所下毒的总量加在一块,却足以致人死亡。
间接结合的含义
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即多因一果行为。多因一果中,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实践中,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必须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只能是一种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只有一种因果关系直接连接到最后的损害后果。例如,前面正常行驶的货车尾灯没有及时维修,后面的摩托车超速行驶,造成车辆追尾事故,导致摩托车所载人员的伤亡。在这个案件中,货车尾灯损坏的事实并不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它只是为损害的发生创造了一个外部条件,是间接原因。如果没有摩托车的超速行驶,就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摩托车的超速行驶是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键性行为。这两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摩托车超速行驶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对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首先可从时空统一性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人是在同一时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数个侵权行为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例如,在甲、乙违章驾驶车辆相撞致第三人丙损害的情况下,甲、乙驾驶车辆者既无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他们又都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两车相撞。正是这两个违章驾驶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使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丙受到了损害。甲、乙的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这两个违章驾驶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身体损害,这两个违章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丙造成了损害。因此,甲、乙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而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人侵权行为不具有时间、空间的统一性,而是依次发生,但按照日常生活的观念,这些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组成了一个有关联的进程,对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例如,甲不慎将丙的手臂刺伤,丙在医院治疗时因乙医生的过失而致该手臂残疾。在这一事件中,甲、乙并没有意思联络,他们对丙所造成的损害不是在同一时间,也不是在同一地点,不具有时间、空间的统一性。但这是一个正常的有关联的进程,乙的过失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甲的刺伤行为只是为乙的过失治疗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这种情况属于多因一果行为。
当然,“时空统一性”对直接结合而言,只是一个表征,并不是实质,它的实质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都积极地实施了加害行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了同一的、不可分的损害后果。例如,甲持刀抢劫在晚上行走的丙,刺中了丙的上身,丙在路边爬行求生;乙驾车经过时,由于速度过快,没有注意到在路边爬行的丙,车轮从丙的腿上碾过,最终使丙失血过多死亡。该案中,无论在事实上,每一伤口的失血量无法可知,法律上谁的行为最终导致丙死亡也不能确定。甲的刺伤行为和乙的碾压行为虽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但他们的侵权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使丙失血过多而死亡,成为丙死亡的唯一原因,因而也属于“直接结合”的情况,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其次从侵权行为的结合紧密程度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结合状况及其发生作用的情况入手,来正确区分。通常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行为结合的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其中,数个侵权行为共同对受侵害对象发生作用,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仍以甲、乙过失违章驾驶相撞致丙损害为例,甲和乙的过失驾驶车辆并致两车相撞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对丙产生了损害;如果没有其中任何一个违章驾驶行为,都不会发生两车相撞的情况,当然也就没有丙被撞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结合的较为松散,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对受侵害都发生作用,而是分别对受损害对象产生作用。在甲刺伤丙手臂,丙去医院治疗,由于乙的过失治疗行为致手臂残疾案中,甲刺伤丙手臂的行为和乙的过失治疗行为先后发生,分别发生作用,二者结合的较为松散,没有相互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损害后果,而是按照时间先后的关联进程,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当然,在对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进行分析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特殊的情况,即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同时发生,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发生时,并不符合上面所论述的直接结合中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这属于因果关系的竞合。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每个人都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所以无论令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都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减少诉讼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应当责令各侵权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审判实践中,还应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相区别。我们注意到,不论是直接结合或者间接结合的情况,都是数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同一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的情形中,尽管也是数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造成同一受害人损害,但各自的加害部分是可以区分的。举例来说,甲、乙两个中学生分别骑自行车,迎面相撞,两车倒向路人丙,丙匆忙躲闪,被路边台阶绊倒,导致肋骨骨折。这就是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而且不能区分甲、乙各自的加害部分,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而如果丙躲闪不及,被甲的自行车轧伤脚面,被乙的自行车车把剐伤面部,则是甲、乙各自给丙造成了不同的损害,且能够区分甲、乙分别造成的损害部分,因此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区别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的意义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损害不可分,因此就存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责任承担也不同;而就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而言,由于各个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区分,一般认为应由各侵权行为人就各自所造成的损害部分分别承担责任。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魏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