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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知肚明”看社会活动规则及“法”的位置
发布日期:2009-06-29    作者:鲁邦升律师
从“心知肚明”看社会活动规则及“法”的位置
    在中国,“法”位置应当摆在最后,开口闭口讲“法”的人,其实是不懂中国法治精神、不懂得中国政治内涵、不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愚昧表现。

    中国是个很特殊的社会,因此被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往往会碰到现有法律、法规、制度不能调整或无法调整的“情和事”。当然,这首先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其次是由中国的传统文化决定的。我暂且把这些不能受现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不能调整的“情与事”称之为“例外”;“例外”的存在是立法者立法时意想不到的。
    对这些“例外”的情与事,我们只能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去调整并化解。而在中国,真正懂得法律精神的人实在不多,研究法律的人不一定懂得法律精神,这是由我国的教育体制、教育方法及学科知识结构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就象金庸小说中的武林人士,一个真正的武林高手,不仅要有悟性,更要有一颗仁慈的心;要有博大的胸怀;要有侠义的心肠。而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的人显然不会太多。此外,一个真正的武林高手,往往是深藏不露,根本不会与常人谈论武术招数;而一个练成三脚猫功夫的武夫,动不动就会展现自己发达的肌肉。
    法学也是一样,要吃透中国法律精神,不仅要掌握社会伦理道德精义,更要研究中国人文哲学内涵,还必须要有一颗能包容万象、忧国忧民的侠义之心。试问这样完美的接近圣者的人能有几个?因此,对法律精神的掌握,绝不是一般的法律专家所能胜任。
    那么什么叫法律精神?所谓法律精神其实就是两个字:“该与不该”。该作为时要有所作为,不该作为时不能乱作为。而掌握该与不该的前提,是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一个掌握法律精神的人,嘴巴上讲的是一定是情,以“情怀四溢”来感动人;心里想的是一定是理,以“理直气壮”而征服人;肚子里装的是一定是法,以“不偏不倚”来感化人。历史上的包公就是法律精神的象征。因此,对“例外”情况的最佳处理办法是:用行动去化解,而不是用语言去辩解。
    在我眼里,“依法办事”是西方人的事。因为按照西方人的理念,法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这是不争的西方社会活动规则。
    而在中国,虽然我们倡导“依法办事”,但真正把“依法办事”作为社会活动规则的人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法治”是一种文化,而文化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传统文化最大的特点是“方圆”,从方中求圆,追求的是圆满。该一传统文化特点决定了我们中国人是把“法”放在肚子里的,里表不一致是中国人的最大特色。如审判与信访体制并存就是一个例证。因此,什么事唯求“心知肚明”,一切尽在不言中。
    二是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决定了我们国家一时还不能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官民分明”是我们国家的另一特色。我们的“官们”在心理素质上,还普遍接受不了他人的批评和社会的监督。这是“依法办事”难以落到实处的现实原因。
    所谓“心知肚明”,就是在处理“例外”情况时,从情入手,把法放在肚子里作为腹案,心中有把尺,这把尺就是合理。当然,“合理”是相对的,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公平”。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处事时,必然要把法放在最后。只有对不要面子又不讲理的人,才最后翻脸依法处置。战争就是这样形成的。
    其实,战争是最高的政治,是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最高及最后法则。美国打伊拉克就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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