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阳光下的审判能让人们评判和感觉到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正,司法活动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个基本的诉讼原则。最高法院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以落实司法公开、透明制度为原则,将其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官认证程序的宗旨就在于公开,当庭公开法官的认证结果和认证理由并依此作出判决,是贯彻审判公开的很好方式。其目的一为在当事人及其他旁听人员参与下迫使法院提高认证质量,二为更好地实现审判活动的法律教育功能,三为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认知,促进纠纷的解决。法官认证过程中的公开原则有二层含义:第一,是法庭审理和证据调查过程的公开,即审理公开,这是对法官的制约,其中的证据公开,是要保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第二是认证理由的公开。英国古老的法律谚语,“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法官思维的逻辑过程和证据运用,从而促使法官审慎的做出判断:由于要公开判断理由,法官必定会慎重地检视自己认识过程中存在的甚至是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疑惑。这样一来,通过法官对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就能对整个判决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二是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法官认证活动坚持这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认证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不应有间隔。集中审理原则强调案件的审理和证据的调查应当不间断的进行,直至全部审理完毕。这种集中,不但要求审理时间期限的集中,还要求审判主体的集中以及审理方式的集中。如果对于案件没有限制的间断的审理,而法官在一段期间内同时审理数个案件,很难想象数个案件会不相互干扰和影响,使得先前审理所得到的判断被削弱,变得零散与模糊,其结果或是法官难以形成对于案件和证据链完整的印象而影响认证结论的做出或是草率作出判决。
三是自由心证原则。法官认证活动中的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证据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法官必须综合考量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进行证据调查的结果,从而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作事实主张是否真实。因此,自由心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来心证。在此前提下,法官如何判断并取舍证据,拥有完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种类无限制。即所有的人证或物证都可以成为证据,而且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时可以自由地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来认定;第二、作为自由心证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自由评价。这种评价,并不受当事人提出证据及证明目的的限制。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以被法官判断为有利于他自己的证据,也可以被法官判断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第三,根据间接证据进行推定,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证据当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当直接证据不存在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时,可以通过几个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来加以认定,而在间接证据也不能认定间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证据对间接事实进行推理来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因此,关于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间接事实与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的判断,也完全委之于法官;第四,对辩论全部内容的考量。辩论的全部内容,包含在辩论中形成的一切资料、状况(尤其是口头辩论阶段被确认的资料及状况)。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其二是勘验、坚定报告、结论,其三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态度(如当事人暧昧的态度、对陈述的订正、撤回主张或自认)。
四是客观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所提出的法官认证又一项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模式正向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在此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法官认证活动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部分也应坚持和谐主义,注重认证过程中的客观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就要求在诉讼中:一是要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构建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确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并将其作为构建法官认证活动合法运行的支柱。二是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要充分肯定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体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选择,让司法诉讼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让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建立严格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释明规则。三是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话与交流。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诚然,法官认证是法官个人的主观思维过程,但如果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则会给法官留下恣意裁量的空间。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保障制度是保证法官正常行使法官认证权力的重要条件。
一是要建立法官责任制度。民事诉讼中,认证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不仅要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素养,而且要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娴熟的审判技能,不仅要有敏捷的思维判断能力,而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当前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法官的素质,另一方面也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同时建立法官责任制度,对于法官不当认证行为予以惩戒。
二是要严格法官甄选制度。目前,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法官的甄选制度入手,进一步强化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认证的准确操作。具体而言,应在施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严格的职业化选拔制度,推进法官资格制,规定受过一定的系统、专业法律知识训练的人员才可任法官。同时,对准备任命为法官的人员,要建立系统的法官实习制度,帮助预备法官积累起必要的工作经验,以提升未来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要强化当庭认证方式的合理使用。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应提倡当庭认证方式的合理使用。具体而言,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并作出认定;对于案情、证据相对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将当庭认证定位于当庭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上,庭后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这样分类,不仅可以使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官的心证有一较为清晰的判断,从而便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法官根据案情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审查判断证据,减轻了法官运用当庭认证方式所面临的压力,增强了庭审认证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四是要完善认证公开制度。就认证规律而言,法律虽然无法直接约束法官的内心判断过程,却可以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之后将其判断的根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而当法官的心证理由被公开之后,法官对证明力思考判断的结果就不再仅仅是说服他自己,而且也应当能够充分地说服当事人。因此,认证公开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的逻辑推理水平,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会更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司法民主与公正。目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法官的心证过程有了基本的约束,但是实践中法官心证公开“笼统化”、“秘密化”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因此,因进一步细化认证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条文的可操作性,同时,继续改革判决书的制作方式,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详细记载对证据认定或排除之理由,对证据事实的推理与判决,以完整地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作出回答,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参加程序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新华 李怀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